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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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10:06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昌政办发〔2020〕30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前,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面向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项目。二是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何登记备案 

  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三是依托幼儿园延伸服务开设的托班的,持相应审批手续到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 

  五、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六、托育服务机构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资格 

  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八、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在我区举办的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 )58号)执行。 

  九、如何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二是托育机构应当确保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三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 

 

  fj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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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10:06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昌政办发〔2020〕30号)已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育龄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前,至少建成1家符合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面向大众的普惠性婴幼儿项目。二是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何登记备案 

  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三是依托幼儿园延伸服务开设的托班的,持相应审批手续到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 

  五、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六、托育服务机构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是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资格 

  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 

  八、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在我区举办的托育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 )58号)执行。 

  九、如何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二是托育机构应当确保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三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四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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