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2024〕1号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现象,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昌邑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田长制”工作要求,将宝贵的耕地纳入黑土地保护范畴,采用“3+1”模式,设立区、乡、村三级田长和以村社社长为主的网格长,逐级明确职责分工,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和地块,严格按照《吉林市田长制巡田制度》开展耕地保护巡查工作,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
二、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活动,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未改变地类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优先使用园地从事苗木、人参等非粮食作物种植,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需报请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落实“进出平衡”后方可种植。
四、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严禁新增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人造“花海”景观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擅自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房屋。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政府依法严肃处理。
五、依法处置“非农化”“非粮化”存量。对存量的“非农化”“非粮化”,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依法处置。凡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相关设施,所造成的损失和有关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昌邑区人民政府申报并配合调查,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严格动态监管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昌邑经济开发区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耕地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行为。
七、本通告有效期自2024年6月30日至2029年6月29日。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给予配合、支持和监督。举报电话:0432-62751605,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附件:关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