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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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昌邑区政府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9:13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改善我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对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房源实行定期分配的通知》(吉市保房办发﹝20162号)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吉市保房办发﹝201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一)具有吉林市昌邑区城镇户口

(二)正在享受2017年第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不含新增)低保无房家庭;

(三)居住在保障性住房掰间或昌邑区廉租公寓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分类施保无房家庭;

二、配租原则

(一)属地配租

(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根据《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房发[2014]66号),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摇号配租,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配租过程公开进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证处、区监察委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抽签,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配租结果在区、市两级政府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三)户型匹配,楼层优选。障人口在3人及3人以上的家庭配租两室一厅房源,当两室一厅出现剩余时,可向2人及2人以下家庭配租;保障人口在2人及2人以下的家庭配租一室一厅房源、掰间房源。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岁以上老人、下肢残、双目失明重病卧床等上下楼不方便病人的,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事先申请,可优先选择高层电梯楼房

高层楼房不设楼层优选。优选房源不足时,优选家庭可自愿放弃本次选房,不计入黑名单;优选家庭必须经事先申请,现场不予办理。

三、配租房源

本次昌邑区分配的房源共40套。

房源详见附表。

四、相关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的产权。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市政府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保障对象拥有住房使用权,双方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应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并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通讯、供热、物业等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租金管理。

保障对象应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及时缴纳租金。租金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如遇租金调整,保障对象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按政策规定,2018年一季度的保障房入住需要交纳租赁保证金,每平方米50元。

2018年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月,按每年收取一次。

(三)物业管理和物业费缴纳。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低保家庭(不包含低收入家庭),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销部分物业费,2018年物业费报销的标准为0.3元/㎡。

(四)供热费的规定。

保障对象应按规定交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低保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五)掰间的配租和使用。

住廉租公寓和掰间人员:现住廉租公寓和掰间人员,本次参加完全产权抽房大会,如果再次抽到掰间可以选择放弃,不列入黑名单。如果抽到除掰间以外房源不办理入住,拉入黑名单、两年之内不允许参加抽签选房。

(六)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

自《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的下个季度起,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八)保障对象的资格核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资格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以便及时调整租金或清退住房。

(九)保障性住房的退出。

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认定,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申请人的规定。

分配到房源后不得调换。已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分配到掰间和昌邑区廉租公寓的除外)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人员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患有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并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致使其危害其他住户安全的,各街道(社区)应责令监护人退房,改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分配。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1)抽签选房后放弃住房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

(3)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4)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居住的;

(5)两次放弃当次分配权利的。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申报(2018115日——2018122日)。

申请对象应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等相关证件,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租赁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街道(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从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导出申请对象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审批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信息审核(2018123日——20182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导出全区申请对象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同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查住房信息,并转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信息,确定最终保障对象。

(三)抽签配租暂定201839日)

时间:201839日上午7:30入场  8:30开始

地点:暂定昌邑区政府机关会议中心三楼

抽签配租规则:本次抽签配租采取二轮抽签。

:申请人通过保障性住房摇号系统随机产生抽签顺序号

:申请人按顺序号抽签配租房源

        1、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家庭优选抽取;

        2、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家庭抽取;

        3、保障人口1-2人家庭优选抽取;

        4、经过3次摇号(抽签)仍未获得住房的家庭

        5、保障人口1-2人家庭抽取。

注:1、申请人在抽取顺序号后不得退场,由于中途退场造成剩余房源时,不分配,滚入下季度分配房源2、所有申请人抽签完成后必须要到登记处登记备案

(四)签约入户(2018331)

在《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缴费和进户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七、其他规定

各单位应在本街道或社区公布此方案。

附:2018年第一季度昌邑区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明细表 

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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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昌邑区政府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15 09:13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改善我城镇低保无房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对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房源实行定期分配的通知》(吉市保房办发﹝20162号)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季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吉市保房办发﹝201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一)具有吉林市昌邑区城镇户口

(二)正在享受2017年第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的复核(不含新增)低保无房家庭;

(三)居住在保障性住房掰间或昌邑区廉租公寓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分类施保无房家庭;

二、配租原则

(一)属地配租

(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根据《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房发[2014]66号),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摇号配租,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配租过程公开进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证处、区监察委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抽签,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配租结果在区、市两级政府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三)户型匹配,楼层优选。障人口在3人及3人以上的家庭配租两室一厅房源,当两室一厅出现剩余时,可向2人及2人以下家庭配租;保障人口在2人及2人以下的家庭配租一室一厅房源、掰间房源。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岁以上老人、下肢残、双目失明重病卧床等上下楼不方便病人的,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事先申请,可优先选择高层电梯楼房

高层楼房不设楼层优选。优选房源不足时,优选家庭可自愿放弃本次选房,不计入黑名单;优选家庭必须经事先申请,现场不予办理。

三、配租房源

本次昌邑区分配的房源共40套。

房源详见附表。

四、相关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的产权。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市政府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保障对象拥有住房使用权,双方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应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并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通讯、供热、物业等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租金管理。

保障对象应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及时缴纳租金。租金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如遇租金调整,保障对象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按政策规定,2018年一季度的保障房入住需要交纳租赁保证金,每平方米50元。

2018年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月,按每年收取一次。

(三)物业管理和物业费缴纳。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低保家庭(不包含低收入家庭),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销部分物业费,2018年物业费报销的标准为0.3元/㎡。

(四)供热费的规定。

保障对象应按规定交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低保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五)掰间的配租和使用。

住廉租公寓和掰间人员:现住廉租公寓和掰间人员,本次参加完全产权抽房大会,如果再次抽到掰间可以选择放弃,不列入黑名单。如果抽到除掰间以外房源不办理入住,拉入黑名单、两年之内不允许参加抽签选房。

(六)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

自《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的下个季度起,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八)保障对象的资格核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资格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以便及时调整租金或清退住房。

(九)保障性住房的退出。

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认定,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申请人的规定。

分配到房源后不得调换。已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分配到掰间和昌邑区廉租公寓的除外)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人员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患有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并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致使其危害其他住户安全的,各街道(社区)应责令监护人退房,改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分配。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1)抽签选房后放弃住房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

(3)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4)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居住的;

(5)两次放弃当次分配权利的。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申报(2018115日——2018122日)。

申请对象应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等相关证件,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租赁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街道(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从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导出申请对象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审批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信息审核(2018123日——20182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导出全区申请对象名单,在网站公示7天,同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查住房信息,并转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信息,确定最终保障对象。

(三)抽签配租暂定201839日)

时间:201839日上午7:30入场  8:30开始

地点:暂定昌邑区政府机关会议中心三楼

抽签配租规则:本次抽签配租采取二轮抽签。

:申请人通过保障性住房摇号系统随机产生抽签顺序号

:申请人按顺序号抽签配租房源

        1、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家庭优选抽取;

        2、保障人口3人及以上家庭抽取;

        3、保障人口1-2人家庭优选抽取;

        4、经过3次摇号(抽签)仍未获得住房的家庭

        5、保障人口1-2人家庭抽取。

注:1、申请人在抽取顺序号后不得退场,由于中途退场造成剩余房源时,不分配,滚入下季度分配房源2、所有申请人抽签完成后必须要到登记处登记备案

(四)签约入户(2018331)

在《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缴费和进户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七、其他规定

各单位应在本街道或社区公布此方案。

附:2018年第一季度昌邑区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