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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来源: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19-05-31 10:50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通过以下这些案例,一方面使广大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善于思考和分析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教育警醒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保卫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保卫子女的受教育钱。

  宋某P2P非法集资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最近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供稿:金融服务局

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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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31 10:50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通过以下这些案例,一方面使广大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善于思考和分析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使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教育警醒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保卫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保卫子女的受教育钱。

  宋某P2P非法集资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最近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供稿:金融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