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经开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1月27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扶持全区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壮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科技创新型企业后备队伍,提升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与发展活动,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在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有明确的创建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发展计划,并力争在3年内获得相关认定。
(三)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六)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 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2. 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上年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研究开发与引进成果转化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第六条 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申请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四)企业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说明;
(五)企业研发人员及学历结构清单,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六)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七)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或企业内部立项的有关材料,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
(八)企业科技创新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发展规划;
(九)其他材料(如:企业获区级以上奖励及认定材料、产品认定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
(十)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第七条 区科技局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对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经开区网站上公示7天。
第八条 对评审合格、公示通过的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授予“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标牌;
(二)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三)作为今后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创建省市级技术创新机构的前置条件;
(四)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等。
第九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业,可向区科技局申报,同时获得当年的区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或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评选为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条 区科技局每年对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结果为优秀者,予以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结果为合格者,继续保留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称号;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