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头台子村,东至城际铁路;西至规划路(杏林路);南至通气河;北至九江大路(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征收面积及地类: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24.1964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0838公顷(耕地17.1459公顷),建设用地0.0983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批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土地进行收储,拟开发用途为仓储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标准: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不低于7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不低于7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不低于35元/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评估或协商方式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与听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732室;联系人:宋京桦;联系电话:66490728),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相关要求
(一)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3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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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2202000032 电话:0432-66490069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位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头台子村,东至城际铁路;西至规划路(杏林路);南至通气河;北至九江大路(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征收面积及地类: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24.1964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0838公顷(耕地17.1459公顷),建设用地0.0983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批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将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土地进行收储,拟开发用途为仓储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标准: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不低于7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不低于7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不低于35元/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评估或协商方式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与听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地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732室;联系人:宋京桦;联系电话:66490728),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相关要求
(一)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30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