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事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所有在职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693.25元,下限为1760元。
1.缴存基数上限: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4〕41号)公布的202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2773元,确定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693.25元,即82773÷12×3=20693.25元。
2.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2023年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发生变化,确定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2023年一致,即176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明:
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单位选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那么:
职工本人每月缴存: 6500×12%=780元
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6500×12%=780元
所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780+780=1560元。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初审:曲施潭
复审:罗安东
终审:王久权
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吉公网安备 22020202000147号 吉ICP备13004017号 网站标识码:2202000032 电话:0432-6649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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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事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所有在职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693.25元,下限为1760元。
1.缴存基数上限: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4〕41号)公布的202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2773元,确定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693.25元,即82773÷12×3=20693.25元。
2.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因2023年吉林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发生变化,确定202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2023年一致,即176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明:
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单位选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那么:
职工本人每月缴存: 6500×12%=780元
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6500×12%=780元
所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780+780=1560元。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初审:曲施潭
复审:罗安东
终审:王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