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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29 09:02
 吉市政办发〔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教育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联〔2019〕43号)精神,激发全市职业院校办学活力,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加快发展全市现代职业教育摆上突出位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着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努力构建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新高地,为全市实施“四六四五”发展战略提供可靠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全市职业院校特色发展。

  在职业学校建设一批劳动教育和职业启蒙教育基地,推动普通中小学生到基地开展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和体验活动,“十四五”末期实现年均500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探索在有条件的中职学校附设综合高中,纳入高中批次招生计划,按照专业大类融入专项技能培训,打通在不同学习阶段学生普职互转的通道。推动中职学校面向职教高考新方向调整部分教学模式,鼓励学校面向职教高考班推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兼顾的课后服务项目。建立域内普通高中与市属高职院校协作体,在普通高中建立市属高职院校生源基地,推动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提供职教高考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二)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

  推动各行业部门在职业院校建立区域性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广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模式,培养行业后备技能人才,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扩大职业院校“1+X”证书引进范围,加快先进行业标准在职业培训领域的推广,提升面向行业、企业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支持市属高职院校与域内支柱企业建设产业学院,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在人才急需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和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企业技术骨干、行业专家参与专业教学和课程建设,协作建设工艺创新研发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产教融合的支持力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信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社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资委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规自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三)推动全市职业院校广泛开展社会化培训。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区域性行业培训基地,将各类政策性培训项目向全市职业院校开放,及时向各职业院校发布相关信息,鼓励各职业院校参与相关项目的公开招标。支持各职业院校独立或与域内外社会培训机构、企业联合,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可涵盖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1+X”证书培训等相关领域。培训形式可按照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也可按照学历教育模式或政策性培训要求组织实施。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激励机制,学校培训收入按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使用,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四)支持全市职业院校以办企业或校企合作形式建设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

  支持各职业院校利用校内资源或租赁校外资源,独立或与合作企业建设“法人企业”作为实习实训基地;支持各职业院校通过场地及设备租赁、协作合作等方式,引企入校共同设立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类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应以满足学生参与生产性实习实训、推动专业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有机结合、促进学生技术技能水平提升为目的,基地的生产规模应与本校学生培养培训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各职业院校成立的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围绕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校企每一轮合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期间,合作企业应负责承揽和提供具有教学价值的生产任务,提供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实训的技术人员,协助合作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规划教学项目,提供生产原材料。各职业院校通过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获得的收益按经营性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鼓励合作企业为参与生产型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实习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参与举办行业协会。

  支持和鼓励在特定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院校,参与举办相关行业协会,构建行业内高效的人才供需衔接机制。市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加快对成立有关行业协会的审批备案流程。有关行业协会应重点做好行业内人才需求信息收集发布、校企培训资源整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双元培育协调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参与“区域性行业培训基地”管理,承接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非行政性工作。支持有关职业院校为行业协会常设理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六)探索建立全市现代职业院校人事制度。

  依据相关规定,扩大全市职业院校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除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外,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除“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外,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支持各职业院校自主招聘教师,招聘时须事先制定自主招聘方案,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教师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按照省人社部门要求统一组织;面试由招聘学校自主命题、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评委中相关专业教师比例不得少于2/3。支持各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学校急需专业的博士毕业生、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拥有高水平专业技术称号的专家)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事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拟招聘结果由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各职业院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可按相关规定相互兼职兼薪。各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七)建立全市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激励机制。

  对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各级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及其选拔赛的获奖师生实施奖励:对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20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15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12000元;对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10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8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5000元;对获“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3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2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1000元。对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赛项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按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执行。在国际行业组织、全国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及其选拔赛获奖的师生,奖励办法参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奖励额度,按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对应级别奖励标准减半执行。每年对于在各级各类大赛中同一赛项重复获奖的参赛学生、参赛教师、指导教师,每人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发放奖励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奖励资金须报市人社局批准后方可发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八)建立吉林市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审议全市拟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文件和政策,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督促各县(市)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各县〔市〕政府)

  (九)健全支持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市属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并依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学费及社会服务收入不冲抵生均拨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校企合作中,各职业院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各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按规定使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要有深刻的思想认识、高度的行动自觉和主动的担当精神,切实把推动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深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二)加强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已经明确,并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敢于突破改革发展的政策壁垒和束缚,创造性地履行好工作职能,确保各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稳步推进。

  (三)密切统筹协调。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市教育局负责牵头抓总,积极沟通协调,着力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围绕各项任务和要求搞好协同,切实发挥好支持配合和有效落实的作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

  (四)强化舆论宣传。

  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职教宣传周”“技能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职教宣传活动;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职教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职教、崇尚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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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29 09:02   
 吉市政办发〔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意见、《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教育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联〔2019〕43号)精神,激发全市职业院校办学活力,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加快发展全市现代职业教育摆上突出位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不断深化办学模式改革,着力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益,努力构建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新高地,为全市实施“四六四五”发展战略提供可靠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全市职业院校特色发展。

  在职业学校建设一批劳动教育和职业启蒙教育基地,推动普通中小学生到基地开展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和体验活动,“十四五”末期实现年均500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探索在有条件的中职学校附设综合高中,纳入高中批次招生计划,按照专业大类融入专项技能培训,打通在不同学习阶段学生普职互转的通道。推动中职学校面向职教高考新方向调整部分教学模式,鼓励学校面向职教高考班推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兼顾的课后服务项目。建立域内普通高中与市属高职院校协作体,在普通高中建立市属高职院校生源基地,推动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学生提供职教高考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二)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

  推动各行业部门在职业院校建立区域性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广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模式,培养行业后备技能人才,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扩大职业院校“1+X”证书引进范围,加快先进行业标准在职业培训领域的推广,提升面向行业、企业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支持市属高职院校与域内支柱企业建设产业学院,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在人才急需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和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企业技术骨干、行业专家参与专业教学和课程建设,协作建设工艺创新研发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产教融合的支持力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信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社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资委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规自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三)推动全市职业院校广泛开展社会化培训。

  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区域性行业培训基地,将各类政策性培训项目向全市职业院校开放,及时向各职业院校发布相关信息,鼓励各职业院校参与相关项目的公开招标。支持各职业院校独立或与域内外社会培训机构、企业联合,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可涵盖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1+X”证书培训等相关领域。培训形式可按照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也可按照学历教育模式或政策性培训要求组织实施。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激励机制,学校培训收入按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使用,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四)支持全市职业院校以办企业或校企合作形式建设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

  支持各职业院校利用校内资源或租赁校外资源,独立或与合作企业建设“法人企业”作为实习实训基地;支持各职业院校通过场地及设备租赁、协作合作等方式,引企入校共同设立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类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应以满足学生参与生产性实习实训、推动专业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有机结合、促进学生技术技能水平提升为目的,基地的生产规模应与本校学生培养培训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各职业院校成立的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围绕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校企每一轮合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期间,合作企业应负责承揽和提供具有教学价值的生产任务,提供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实训的技术人员,协助合作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规划教学项目,提供生产原材料。各职业院校通过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获得的收益按经营性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实施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鼓励合作企业为参与生产型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实习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五)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参与举办行业协会。

  支持和鼓励在特定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院校,参与举办相关行业协会,构建行业内高效的人才供需衔接机制。市民政、公安等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加快对成立有关行业协会的审批备案流程。有关行业协会应重点做好行业内人才需求信息收集发布、校企培训资源整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双元培育协调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参与“区域性行业培训基地”管理,承接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非行政性工作。支持有关职业院校为行业协会常设理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六)探索建立全市现代职业院校人事制度。

  依据相关规定,扩大全市职业院校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除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外,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专(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除“双师型”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外,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支持各职业院校自主招聘教师,招聘时须事先制定自主招聘方案,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教师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按照省人社部门要求统一组织;面试由招聘学校自主命题、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评委中相关专业教师比例不得少于2/3。支持各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学校急需专业的博士毕业生、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拥有高水平专业技术称号的专家)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事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拟招聘结果由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各职业院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可按相关规定相互兼职兼薪。各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七)建立全市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激励机制。

  对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各级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及其选拔赛的获奖师生实施奖励:对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20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15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12000元;对获“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10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8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5000元;对获“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师生给予奖励,每名获一等奖的师生奖励3000元,每名获二等奖的师生奖励2000元,每名获三等奖的师生奖励1000元。对各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赛项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按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执行。在国际行业组织、全国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及其选拔赛获奖的师生,奖励办法参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奖励额度,按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对应级别奖励标准减半执行。每年对于在各级各类大赛中同一赛项重复获奖的参赛学生、参赛教师、指导教师,每人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发放奖励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奖励资金须报市人社局批准后方可发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政府)

  (八)建立吉林市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审议全市拟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文件和政策,部署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督促各县(市)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检查、指导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乡村振兴局,市税务局,各县〔市〕政府)

  (九)健全支持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市中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积极研究制定市属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并依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学费及社会服务收入不冲抵生均拨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校企合作中,各职业院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各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按规定使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要有深刻的思想认识、高度的行动自觉和主动的担当精神,切实把推动全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深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二)加强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已经明确,并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敢于突破改革发展的政策壁垒和束缚,创造性地履行好工作职能,确保各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任务稳步推进。

  (三)密切统筹协调。

  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市教育局负责牵头抓总,积极沟通协调,着力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围绕各项任务和要求搞好协同,切实发挥好支持配合和有效落实的作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

  (四)强化舆论宣传。

  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职教宣传周”“技能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职教宣传活动;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职教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尊重职教、崇尚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