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领域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事务类公开 |
社会简介 |
|
社区名称、概况、办公 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社区为民服务站联系电话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
|
社区 |
|
2 |
社区居务监督机构 |
|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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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务类公开 |
社区“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及其他事项 |
|
1.社区“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对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兴办公益事业、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照“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其他应公开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按照居务、党务公开制度要求,对应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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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管理 |
财务收支情况 |
|
每季或每年度公开财务 收支情况、年末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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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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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
1.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3. 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发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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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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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救助 |
|
救助对象名单、金额、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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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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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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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
1.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终止供养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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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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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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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管理 |
|
1. 公开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2.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3. 养老服务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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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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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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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便民利民服务 |
服务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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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
主动公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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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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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吉公网安备 22020202000147号 吉ICP备13004017号 网站标识码:2202000032 电话:0432-66490069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领域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1 |
事务类公开 |
社会简介 |
|
社区名称、概况、办公 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社区为民服务站联系电话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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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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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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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区居务监督机构 |
|
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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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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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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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务类公开 |
社区“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及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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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四议两公开”决策事项:对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兴办公益事业、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按照“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其他应公开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按照居务、党务公开制度要求,对应公开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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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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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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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务管理 |
财务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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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或每年度公开财务 收支情况、年末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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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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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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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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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3. 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发放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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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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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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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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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名单、金额、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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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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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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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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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终止供养名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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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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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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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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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2.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3. 养老服务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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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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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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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便民利民服务 |
服务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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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微信群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公开栏(电子屏) <居务公开专区 <精准推送 <其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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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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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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