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经开区村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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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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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镇 |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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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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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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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村级议事协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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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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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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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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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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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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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其他相关制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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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务类 |
基础事务 |
村情简介以及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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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事务类 |
基础事务 |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工作分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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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人事管理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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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组织及建制管理 |
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及网格划分、网格长(员)相关信息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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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级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结果反馈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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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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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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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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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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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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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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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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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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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帮扶与保障 |
本村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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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帮扶与保障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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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乡风文明建设 |
红白理事会建设、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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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疫情防控 |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及本村防疫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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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有关“三农”方面的政策措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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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本村办理的政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办理流程及领办和代办服务事项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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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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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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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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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流转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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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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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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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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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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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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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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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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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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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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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各级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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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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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财务类 |
人员管理 |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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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财务类 |
人员管理 |
村民委员会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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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财务类 |
监督审计 |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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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财务类 |
监督审计 |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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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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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财务类 |
其他 |
村“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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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财务类 |
其他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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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吉公网安备 22020202000147号 吉ICP备13004017号 网站标识码:2202000032 电话:0432-66490069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吉林经开区村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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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镇 |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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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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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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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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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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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度类 |
组织制度 |
村级议事协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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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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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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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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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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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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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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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制度类 |
工作制度 |
其他相关制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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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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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务类 |
基础事务 |
村情简介以及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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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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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事务类 |
基础事务 |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工作分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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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事务类 |
人事管理 |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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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事务类 |
组织及建制管理 |
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及网格划分、网格长(员)相关信息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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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级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结果反馈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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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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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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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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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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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民主管理 |
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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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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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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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事务类 |
资产资源管理 |
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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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事务类 |
帮扶与保障 |
本村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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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事务类 |
帮扶与保障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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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事务类 |
乡风文明建设 |
红白理事会建设、移风易俗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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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疫情防控 |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及本村防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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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有关“三农”方面的政策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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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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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本村办理的政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相关办理流程及领办和代办服务事项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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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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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村民对村务公开事项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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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类 |
政策措施及其他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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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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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流转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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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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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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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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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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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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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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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产管理 |
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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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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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各级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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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资金使用 |
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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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人员管理 |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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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人员管理 |
村民委员会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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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监督审计 |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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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监督审计 |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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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其他 |
村“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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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 |
其他 |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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