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 不动
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公告单位:永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吉icp备050037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22102000101号
永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