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永吉县一拉溪镇小荒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吉0221执49号及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吉0221执49号文件之要求。申请执行人石香玉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小荒地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将双方诉争房屋整体大楼所占土地(土地证号为:永吉国用(2010)第022133762号,分摊用地面积为13.03平方米和26.06平方米)和房屋(永吉县房权镇一拉溪镇字第7-6178号,建筑面积为27.83平方米和55.68平方米)办理至石香玉名下。
自本公告发布起十五日内你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依据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吉0221执49号及永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吉0221执49号为石香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永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