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吉县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公 告 2021年第1号 |
||||||||||||||||||||||||||||||||||||||||||||||||||||||
|
||||||||||||||||||||||||||||||||||||||||||||||||||||||
永吉县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永吉县“无籍房”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经营资质过期、注销、吊销、房地产开发单位走逃、失联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籍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吉市政办发﹝2019﹞18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方案》(吉市政办发﹝2019﹞19号)和《永吉县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加快推进解决全县历史遗留“无籍房”问题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1﹞1号)等规定和要求,为有效解决全县“无籍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法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办理“无籍房”相关登记手续等,存在的相关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过期、注销、吊销、法人单位和法人印鉴作废、销毁或无法提供等不再具备法定申请人资格和条件,且至今未配合申请办理“无籍房”建设项目相关登记手续等问题,经永吉县解决无籍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经核查,有10个“无籍房”项目涉及6家(明细附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已过期、吊销、注销或法人单位和法人印鉴作废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失联等情况,已不再具备法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办理“无籍房”相关登记等手续,请该6家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关措施办法变更、恢复相关证照、资质、印鉴等手续,用于解决“无籍房”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问题,公告期满仍未采取依法措施变更、恢复到位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实行“办理手续与相关法律纠纷、债权、债务分离”原则,由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部门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起始时间实际使用的开发建设经营主体相关资质及项目名称为其“无籍房”项目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需要申请单位加盖法人单位和法人印鉴,公告期满房地产开发单位走逃、失联无法申请或不申请办理登记的,由“无籍房”所在乡镇(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该“无籍房”房地产开发建设时的实际开发建设经营主体名义和相关资质手续等材料代为组织向登记机构申请相关登记手续。因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和责任,由原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单位或实际投资人、控制人、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永吉县解决“无籍房”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
||||||||||||||||||||||||||||||||||||||||||||||||||||||
上一篇: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一拉溪镇-李红霞)
下一篇: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永吉经济开发区-闫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