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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 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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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 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附件: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永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慎重承诺: 本公司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 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 79号 ) 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 ) 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企业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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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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