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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北大湖镇-于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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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于志华因保管不善,将 24-01090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志华 2025年3月5日
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号:24-01090 权利人:于志华 不动产权利类型:房屋所所有权 不动产权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北大湖镇朝阳村五社 备注:声明作废 公告单位:永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5日
初审:申 健 复审:姜国民 终审:王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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