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
【单位全称】中国共产党永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吉县监察委员会(永吉县纪委监委)
【办公地点】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45号
【机构设置】设十四个职能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案件审理室。
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8个: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水利局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林业局纪检监察组、永吉县纪委县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主要职能】中共永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由党的永吉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市纪委和县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永吉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县纪委与县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党中央集中统
一领导下,在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领导下,县纪委县监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领导。县纪委县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吉林市委、吉林市纪委及县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全县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县委工作部门、县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乡镇(区)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配合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开展的乡镇(区)党委(党工委),县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巡察工作进行指导;联系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四)负责全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监委、吉林市委、吉林市监委及县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县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也可对下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有关制度,起草或制定本县相关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综合分析全县外逃人员情况,统筹制定全县工作计划。
(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县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和县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