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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永吉县居家医学隔离规程

加入时间:2020-02-01 09:39

为保证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需要居家医学隔离者的界定 

(一)自排查日起14天内来自武汉、湖北和其他疫情高发省等疫区返回永吉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 

(三)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二、隔离时限 

居家医学隔离者自返回永吉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14天。 

三、操作规程 

1.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时,辖区乡镇卫生院指定专门医生,在居家隔离观察日出具书面《居家医学观察告知书》,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告知书由接受医学观察者签字。 

2.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确因医疗原因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3.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医疗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或给予正确的指导,由居家医学隔离者自行测量体温,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医学观察记录。 

4.指导居家医学隔离者保持居所内清洁卫生,每日进行居所开窗通风和擦拭消毒两次,随时保持手卫生。 

5.防保医生及相关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与居家隔离者保持联系,并做好心理疏导,稳控情绪。 

6.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0432-64222705)报告。并按规定派专车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诊治。 

7.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同时向医学观察者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 

四、其他事项 

1.各乡镇(区)及其指定医疗单位负责居家隔离工作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每天“零报告”制度。 

2.医学隔离者防护用品的供应,由派出随访单位提供。 

3.医学隔离者如需食品及生活必需品供应,由属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况按需提供。 

4.对拒不配合居家医学隔离者的处理: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拒不配合隔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 

对拒不配合隔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视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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