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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9批第1031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加入时间:2020-12-11 16:03

受理编号第9批第1031号:“一是下达村的麒麟山庄、墓地、周家幸福苑、周家田园菜馆、下达山湾生态园、红峰村大石沟十三社纯阳宫、下达石场、四间村胡某山庄水库存在非法占用林地,乱砍盗伐行为。二是四间村刘某某养殖场、四间村二队白某养猪场占林养殖,臭气熏天,影响周边居民环境。三是有人在红峰村大砬子山上非法占用林地10余公顷建庙。四是李某某在红峰十四队沟里深处非法占用林地10余公顷建造鸟社、水库和山庄。五是2017年,西大岗村民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7公顷挖水库、建房屋。六是杨木沟村民宫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挖水库、建山庄。永吉县政府及县林业局不作为,不作为。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下达村的麒麟山庄、墓地、周家幸福苑、周家田园菜馆、下达山湾生态园、红峰村大石沟十三社纯阳宫、下达石场、四间村胡某山庄水库存在非法占用林地,乱砍盗伐行为。) 

(一)基本情况 

1、群众反映的麒麟山庄、墓地,位置在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三社,在集体林地内修建山庄和墓地,面积合计26758平方米。 

2、群众反映的周家幸福苑,全称为永吉县口前镇周家幸福苑,位于口前镇下达村六社,经营者为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周有。 

3、群众反映的周家田园菜馆,全称为永吉县口前镇周家园田菜馆,位于口前镇下达村二社,经营者为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历艳玲。 

4、群众反映的下达山湾生态园全称为永吉县四间山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口前镇四间村九社,法人邵宪宝。 

5、群众反映的纯阳宫位于歪头村十三社大石沟山下,占地总面积737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888平方米。 

6、群众反映的口前镇下达村发达石场。建于1970年,当年由永吉县一建公司经营,1999年承包给村民吴家富经营,2010年关闭至今。 

7、群众反映的四间村胡某实名胡勇,山庄、水库现地位于口前镇四间村7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麒麟山庄、墓地占用林地情况,属实;举报周家幸福苑占用林地情况,不属实;举报周家田园菜馆占用林地情况,不属实;下达山湾生态园情况,不属实;红峰村大石沟十三社纯阳宫情况,属实;下达石场,属实;四间村胡某山庄、水库不属实 

1、麒麟山庄、墓地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口前镇下达村三社为了发展集体经济,于2006年11月24日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得到永吉县林业局《关于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三社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永林资字〔2006〕18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0.6公顷,期限为2006年10月24日至2007年4月23日;2007年永吉县发展改革局下发文件《永吉麒麟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永发改备案字〔2007〕44号),2006年开始使用林地在冬季经营滑雪项目,2007年办理《营业执照》,成立永吉麒麟山滑雪有限责任公司,俗称麒麟山庄,2007年4月23日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没有继续申请和办理林业审批手续,但是没有停止经营使用,2016年下达村三社与村民刘志江签订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书,将麒麟山庄使用权转由刘志江经营。现该山庄已经停业整改,限期办理手续,如果在时限内不能办理手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涉及口前镇下达村麒麟山滑雪场经营者刘志江。下达村麒麟山滑雪场位于口前镇下达村三社,建设于2006年,当时是三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集体经营,地上建筑物三栋,860平方米为村集体所有保留。后于2011由三社社长刘志江承包经营一直到现在。经营方式为承包三社集体土地12万平方米建滑雪场,每年租金8万元。案件自整改之日起到现在,刘志江已将下达麒麟山滑所有自建部分全部拆除。涉及仓库、临时用房660平方米,水上乐园3600平方米,魔毯、雪道、索道26000平方米,还林面积26000平方米,其余未还林面积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刘志江已经不在经营下达麒麟山滑雪场,已经放弃承包权移交下达村集体。 

关于建设公墓问题。经查,口前镇下达村三社于1996年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请,拟利用荒山荒地建公墓一个,计划占地8700平方米,期间私自开工建设,2007年12月11日,被永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永国土监字〔2006〕4号),处罚面积8700平方米。2011年以口前镇下达村委会名义提出申请,并且填写《墓地建设审批表》,此表中有口前镇政府、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签署意见,同意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但是该村、社始终没有办理正式公墓手续,并且已经出售并使用墓穴876个 

2016年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受案,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确认刘志江建设麒麟山庄、墓地非法侵占林地26758平方米。2016年12月9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对刘志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给予刑事判决(〔2016〕吉0221刑初264号),判处刘志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该墓地为70年代老生产队村民自主安葬的坟墓,以尊重历史为原则,该墓地原有涉案面积保留,超出部分已经拆除还林。现依据殡葬管理部门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该墓地坚决不允许再行扩张。案件已经整改完成,可以销号。   

2、周家幸福苑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永吉县口前镇周家幸福苑(养老院),位于口前镇下达村六社,经营者为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周有。2016年12月12日,在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场使用GPS定位仪测量,养老院包括房屋、硬覆盖、水塘,合计面积3035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居民点,周有提供了房权证4个、土地使用权证4个,分别为周有(字第1488号、集用〔2016〕第221047209号)、周志波(字第0014882号、集用〔2016〕第0221047210号)周志伟(字第0014883号、集用〔2016〕第221047211号)、周义(集用〔2016〕第0221047202号字第0014880号),房屋均为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占用林地,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3、周家田园菜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周家田园菜馆,全称为永吉县口前镇周家园田菜馆,位于口前镇下达村二社,经营者为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历艳玲。2013年8月27日,在永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现地使用GPS定位仪测量,该菜馆的房屋、硬覆盖,合计面积1666平方米,依据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82年时旧河床地。历艳玲提供了房权证3个、土地使用权证3个,分别为历艳玲(集用[2014]第0221041113号字第13-11101号)、于淑芬(集用[2014]0221041296号字第13-11100号)、周志朋(集用[2014]第0221041294号、字第13-11102号),历艳玲与周志朋、于淑芬亲属关系,房屋均为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占用林地,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4、下达山湾生态园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下达山湾生态园全称为永吉县四间山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口前镇四间村九社,法人邵宪宝。山湾生态园内建设的房屋、大棚、硬覆盖,依据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耕地。 

2018年8月,因下达山湾生态园建设的其中一栋大棚2912平方米用于餐饮,属于改变用途,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立案,2018年10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资执罚字〔2018〕23号),下一步县国土局将督促该合作社按照农地农用的原则进行整改2019年6月末督促整改到位。没有占用林地,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5、红峰村大石沟十三社纯阳宫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口前镇歪头村大石沟十三社区域存在纯阳宫寺庙,建设使用的土地为2010年7.28洪水时毁坏的山根林地,调查中该寺庙主持提供了吉林市宗教事务局文件(吉宗函〔2010〕54号)关于同意永吉县设立道教场所“纯阳宫”的批复、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建设选址意见书》(〔2011〕建选字第040号)、2008年6月8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所出具的《土地证明》、宗教场所活动登记证等材料。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疏林地,四至为东:山根、南:上山道、西:上山道、北:水沟,实际建筑面积1888平方米。按照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所证明,已于2006年由永吉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调整批准该处为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永吉县口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属于非法建筑。2018年11月19日,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14024号),案件正在查处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2019年7月,口前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该案件属刑事案件,森林公安经连侦查,由于证据不足,已撤案。该案当事人提供了《吉林市宗教事务局关于纯阳宫恢复重建奠基仪式的批复》、《永吉县林业局确认地类为耕地的证明》、《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选址意见书》、《国土所出示的符合永吉县口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证明》,依据当事人提供宗教及镇、县、省相关部门的手续,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特申请销号。   

6、下达石场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口前镇下达村民委员会证实,发达石场始建于1970年,当年由永吉县一建公司经营,1999年承包给本村村民,由于资金紧张及经营不善,石场于2010年口前镇水灾后关闭废弃至今。现场实测林地面积41208平方米。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该采石场2020年6月,除自然封育外,其他部分已还林,完成整改。 

7.四间村胡某山庄、水库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现场踏查有看护房屋1座、水库1座。利用GPS定位仪测量,合计面积7036平方米,依据1982年林相图比对,显示地类为非林地(农地农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三)问责情况 

永吉县林业局口前镇林业站对辖区内森林资源负有监管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林地资源被侵占,经过永吉县林业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口前镇林业站站长韩大军党内警告处分(永林政发〔2017〕107号)。  

永吉县民政局民政事务科负责人魏宏哲,在民政殡葬工作公墓监管领域负有监管责任,对殡葬市场违法经营管理不到位,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第18条第1款之规定,永吉县民政局对魏宏哲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永林发20187号)。 

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孟福全存在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问题,永吉县口前镇纪委对孟福全进行诫勉谈话(永口纪通20181号)。 

永吉县口前镇环保科科员宫永新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问题线索重视不够,态度不够积极、主动,导致案件查处不细不实,存在失职问题。口前镇纪委对宫永新进行诫勉谈话(永口纪通20181号)。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宫永新 

            口前镇人民政府          陈国强 

  口前镇人民政府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四间村刘某某养殖场、四间村二队白某养猪场占林养殖,臭气熏天,影响周边居民环境。) 

(一)基本情况  

1、举报的四间村刘某某养殖场,实为四间村二社刘成奎养殖场。 

2、举报的四间村二队白某养猪场,实为四间村二社白云双养殖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刘某某养殖场、白某某养殖场侵占林地问题,不属实;养殖场产生臭气问题,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四间村刘成奎养殖场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利用GPS定位仪测量,养殖场圈舍合计面积为12526平方米,依据1982年林相图比对,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 

2、四间村二社白云双养猪场情况 

2018年11月16日,口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利用GPS定位仪测量,养殖场圈舍合计面积为2915平方米,依据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 

群众反映的上述两个养殖场臭气熏天,影响周边居民环境问题。2018年11月15日,口前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养殖场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四间村刘成奎养殖场现由兰生租用并经营养殖生猪,存栏生猪240头,截至目前,未出栏,未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场区内共有圈舍8栋,面积为1920平方米,有储粪池一座140立方米,储尿池一座90立方米。白云双养殖场现有存栏年猪2头,场区已不再大量养殖。 口前镇政府委派镇畜牧站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要求其尽快建立粪污处理台账,并定期到辖区内乡镇畜牧站领取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同时口前镇政府责成四间村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并安排村支书和村生态环境监督员加强监管,对养殖生猪产生的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干净整洁。 

(三)问责情况  

由于永吉县口前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孙波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工作不细致,规模化养殖场整治工作不到位,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第18条1款之规定,永吉县畜牧业管理局对永吉县前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孙波做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林业站       站长       

  口前林业站       站员         

  永吉县畜牧局           刘丁宁 

  口前镇政府       科员      宫永鑫 

  永吉县环保局     大队长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永吉县畜牧局     副局长    费维军 

                口前镇政府       武装部长     

                永吉县环保局     副局长    马晓波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有人在红峰村大砬子山上非法占用林地10余公顷建庙。)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占用林地10余公顷建庙(为第一个问题中反映的纯阳宫)位于歪头村十三社大石沟山下,占地总面积737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888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口前镇歪头村大石沟十三社区域存在纯阳宫寺庙,建设使用的土地为2010年7.28洪水时毁坏的山根林地,调查中该寺庙主持提供了吉林市宗教事务局文件(吉宗函〔2010〕54号)关于同意永吉县设立道教场所“纯阳宫”的批复、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建设选址意见书》(〔2011〕建选字第040号)、2008年6月8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所出具的《土地证明》、宗教场所活动登记证等材料。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疏林地,四至为:东山根、南上山道、西上山道、北水沟,实际建筑面积1888平方米。按照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口前所证明,已于2006年由永吉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调整批准为城镇建设预留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属于非法建筑。2018年11月19日,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14024号),案件正在加快查处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2019年7月,口前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该案件属刑事案件,森林公安经连侦查,由于证据不足,已撤案。该案当事人提供了《吉林市宗教事务局关于纯阳宫恢复重建奠基仪式的批复》、《永吉县林业局确认地类为耕地的证明》、《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选址意见书》、《国土所出示的符合永吉县口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证明》,依据当事人提供宗教及镇、县、省相关部门的手续,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特申请销号。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林场         支部书记   曹久录 

  口前林场         副场长     于文东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李某某在红峰十四队沟里深处非法占用林地10余公顷建造鸟社、水库和山庄。)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李某某,实名李立忠,吉林市人,现已因病去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非法占用林地,属实;非法占用林地10余公顷,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经查,李立忠与红峰村14社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利用集体荒山养殖,永吉县2010年7月28日洪水灾害后,李立忠养殖场圈舍大部分毁损,李立忠也因此患病死亡,此后荒废至今,无人管理。现场利用GPS定位仪测量,养殖场内存在破旧圈舍、房屋,合计面积2431平方米,依据1982年林相图比对,显示地类为集体林地。现场没有发现水库和鸟舍存在,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立案查处,口前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该养殖场经多次流转后转到杨晓光(企业临时负责人)所在的企业所有,房屋被洪水冲毁损坏多年,无人经营,该企业提供三个房屋产权证,分别是李影248平方米、李伟290平方米、李立忠14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经住建局所属单位房产查档证实,李影、李伟、李立忠的房屋档案存在,剩余面积已被洪水冲毁并自然恢复,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该案已办结。 

(三)问责情况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宫永新 

                口前镇人民政府         陈国强 

  口前镇人民政府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2017年,西大岗村民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7公顷挖水库、建房屋。)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陈某某,实名陈广军。反映的地点位于口前镇西大岗区域,又称陈广军淡水鱼养殖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非法挖水库占用林地,不属实;建房屋占用林地,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一是陈广军淡水养殖场问题。经查,现地有房屋面积、硬覆盖面积3589平方米,沙石场地面积766平方米,养殖厂房622平方米,合计4977平米,为林地。此外,还有水库一座。2013年4月25日,永吉县水利局出具证明,现地内水库(实测12299平方米),系1968年建成,水库不存在侵占林地行为。2016年8月29日,陈广军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永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广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2016)吉0221刑初162号),违法占用农用地12474.6平方米(当时有玉米地和蔬菜地7497.6平米,同建筑面积一并处罚,现玉米地和蔬菜地7497.6平米已经还林),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2020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批许准【2020】503号,口前镇人民政府依据《永吉县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林地小组办公室关于环保督察生猪养殖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意见》为该企业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该案已办结。    

(三)问责情况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曲奇标 

                口前镇人民政府          

  口前镇人民政府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杨木沟村民宫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挖水库、建山庄。)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木沟村民宫某某,实为宫国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占用林地挖水库、建山庄情况属实;举报县政府、林业部门不作为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现场有房屋一个,猪舍一栋、水库(鱼塘一处。其中猪舍一栋、水库(鱼塘一处,实测面积3408平方米,比对1982电子林相图,为林地,占用的林地没有林业审批手续,永吉县林业局已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第02013号)。案件正在查处中。 

根据永吉县土地利用现状图比对,其中房屋一栋为耕地,占地面积2010平方米。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资执罚字〔2017〕6号),将督促宫国权履行处罚决定,进一步进行整改。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永吉县政府、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全力推进整改,不存在不作为问题。 

口前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该企业在2012年办理了国土备案(永国土资字【2012】67号),备案面积为1100平方米,用于养殖,猪舍实测面积为700平方米。水塘是村里为灌溉需要修建的,房屋坐落在杨木沟屯里,地类为建设用地,不存在非法侵占林地。该案已办结。 

(三)问责情况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宫永新 

                口前镇人民政府        陈国强 

  口前镇人民政府          

  口前林业站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永吉县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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