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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9批第1032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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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第9批第1032号:“一是有人在永吉县政府后身的二道沟内,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厂房。二是金地香山开发商非法占用林地开发楼盘,破坏山体达整座山的三分之一,至今未予恢复。三是平安御园附近河对岸的苗地里,有人非法建设山庄,山庄周围林地被人破坏开垦后种植玉米:苗国附近山上有一座道观非法占地6公顷,并将原有树木砍伐。四是420沟里有人非法砍林、建果园、开养殖场;沟里道旁有人非法占林地建房;沟里水库旁有人非法侵占林地建山庄(正在扩建);沟里有家蝉场侵占林地修水泥路。五是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有山庄13处,非法侵占林地几百公顷。六是公安局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40余公顷,正在修建鸿盛山庄。七是有人非法侵占林地,盗伐黑松100余立方米修建道观;永吉县实验高中南大墙外有三家山庄和一处大型养殖场非法侵占林地。八是麒麟山庄非法侵占林地30余公顷修建山庄、墓地、滑雪场。九是永吉县高某在将军山非法侵占林地30余公顷,将原有树木全部砍伐。报人称上述问题无人监管,永吉县政府、林业局不作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有人在永吉县政府后身的二道沟内,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厂房。)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二道沟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厂房问题,地点位于永吉县武装部后面的原口前村一、二社居民住户区域。反映的行为人,实为范应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范应红在2018年10月份平整场地初期,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进行过调查。范应红提供了1993年7月23日永吉县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2006年4月26日永吉县国土局绘制的宗地图,土地使用者为原吉林省长城玻璃钢工业公司,记载该处土地为工业用地,四至:东至居民住宅;西至荒山;南至荒山;北至荒山,使用证标明用地面积11655平方米,宗地图标注面积15314.04平方米,为工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为长期。同时提供了房权证2个,持证人程义勇,记载建筑面积合计229.4平方米,范应红介绍,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权是多次债务抵顶到自己手中。经国土局进行认定,认为宗地图面积合法有效,平整面积未超出宗地图面积。 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接到中央环保督察受理举报件后,又赴现地调查,现场测量面积15366平方米。经永吉县国土局出具说明,均为建设用地,没有占用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付 超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王 芮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协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大队长 赵祥智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李继东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金地香山开发商非法占用林地开发楼盘,破坏山体达整座山的三分之一,至今未予恢复。)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金地香山居民小区,位于吉桦路口前镇内道南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群众反映的非法占用林地开发楼盘,不属实。山体原居民区部分被平整,属实;破坏山体达整座山的三分之一,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金地香山居民小区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其建设地点原口前镇居民区(位于山坡地带,居民已在此生活居住多年)。2012年开工建设时,将居民平房拆除并将坡状地形予以平整,直观看表现为山体有部分破坏,但只是对原居民平房占地部分的平整。现场利用GPS定位仪测量,现楼区面积41485平方米。现场踏查,靠近已建楼房的南侧山体有石砌护坡,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所砌,而且包括石砌及以下部分即金地香山居民小区,比对1982年电子林相图,显示地类为非林业用地。没有发现破坏整座山的三分之一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付 超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王 芮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协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大队长 赵祥智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李继东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平安御园附近河对岸的苗地里,有人非法建设山庄,山庄周围林地被人破坏开垦后种植玉米:苗圃附近山上有一座道观非法占地6公顷,并将原有树木砍伐。)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平安御园河对岸有苗圃、房屋、玉米地存在,苗圃为杨万福经营。苗圃地附近山上有一座道观,由吕洪刚建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苗圃非法建设山庄,不属实;道观非法侵占林地,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位于口前镇平安御园河对岸,有苗圃地存在,经营者为杨万福,苗圃地附近建设有房屋一处,面积546平方米;院落面积2137平方米;玉米地一块,面积5222平方米,合计面积7905平方米。杨万福提供了1999年11月20日与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永吉县锅炉修造厂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永吉县政府《使用土地批准书》(第99006号),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面积17202平方米。未占用林地。 反映苗圃地附近山上有一座道观问题。经查,有道观存在,为吕洪刚个人2014年建设,测量面积1751平方米,硬覆盖753平方米,合计面积2504平方米,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比对1982年电子林相图,显示为林地。该道观违法行为被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该卷宗已于2017年7月13日永吉县洪灾中冲毁。经调阅财会罚没票据档案显示处罚面积1124平方米,罚金13488元。对于处罚后违法侵占面积1380平方米,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已立案查处(永林罚立字【2018】第022012号)。 2019年5月拆除道观前硬覆盖及台阶932平方米,并栽植绿化树。拆除道馆右侧彩钢房、煤棚150平方米,并栽植云杉。重新测的道观面积1000平方米。道观提供《吉林市宗教局关于设立口前北山玄通观教处所的批复》 其中审批道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鉴于道观提供的批复,开发区认为合法有效。并已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张济慈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副局长 孟庆丰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协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大队长 赵祥智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李继东 协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民族宗教局 主 任 崔莲英 永吉县民族宗教局 科 员 骆 冶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420沟里有人非法砍林、建果园、开养殖场;沟里道旁有人非法占林地建房;沟里水库旁有人非法侵占林地建山庄(正在扩建);沟里有家蚕场侵占林地修水泥路。)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四二零沟里,位于沈吉线铁路桥420公里处的北侧,该处有集体山林和省蚕业科学研究院的柞蚕实验基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非法砍树建果园、开养殖场不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建房不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建山庄不属实;蚕场侵占林地修水泥路,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群众反映的四二零沟里有人非法砍林、建果园、开养殖场问题。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现地排查,位于四二零沟里区域没有发现砍树现场,也没有果园、养殖场存在。 2、关于群众反映的四二零沟里道旁有人非法占林地建房问题。经现场勘查,在通往四二零沟里的道旁,有一个平房存在,无人经营,已荒废。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非林地。县国土局出具了建设用地证明。 3、关于群众反映的四二零沟里水库旁有人非法侵占林地建山庄(正在扩建)。经调查,发现有房屋一处,没有扩建,经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非林地。同时,县国土局出具了建设用地证明。 4、关于群众反映的四二零沟里有家蚕场侵占林地修水泥路问题。现场勘查,存在一条水泥路,测量面积2257平方米,地类属性为林地,由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组织修建。调查了解到2017年7月28日永吉县发生特大洪水时,将原来的山道冲毁,吉林省蚕业科学研究院为方便蚕业基地内出行,于2018年春季在原路基上修为水泥路,没有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已经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第14023号)。案件正在查处中。永吉县林业局已对吉林省蚕业研究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吉林省农委发函告知,由吉林省农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相关规定。 2019年12月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2020年1月,吉林省蚕业科学院已缴纳罚款。5月,对其植树台进行了整改,现已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李树文 口前林场 场 长 曹久录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曾庆忠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有山庄13处,非法侵占林地几百公顷。)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永吉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有永吉县金玉养殖有限公司、昕鑫山庄、鸿盛山庄问题、芙麟山庄、谢立国山庄、裕隆小院、梦圆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和王淑华山庄、吉林市超越牧业有限公司、刘长杰承包水库及建房屋、王一民乐达门窗厂、宫国权山庄、王旭东苯板厂存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永吉县金玉养殖有限公司,不属实;昕鑫山庄,属实;鸿盛山庄问题,属实;芙麟山庄,属实;谢立国山庄,属实;裕隆小院,不属实;梦圆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和王淑华山庄,不属实;吉林市超越牧业有限公司,不属实;刘长杰承包水库及建房屋,属实;王一民乐达门窗厂,属实;宫国权山庄,属实;王旭东苯板厂,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通过大量排查,发现有以下13处建设房屋及水塘存在: 1、永吉县金玉养殖有限公司。位于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二社集体东山,建设养殖圈舍及管护房屋,用地为居民点用地。该公司提供了《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备案表》,有县国土局同意使用土地意见。2011年12月5日在永吉县土地局备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符合政策规定。 2、昕鑫山庄。经查,昕鑫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三社,经营人为李鑫宇。1999年10月16日李连英与洋草沟村三社集体签订承包水库协议书,李连英与李鑫宇为叔侄关系,协议书记载水库一座,面积10800平方米;荒地一块,面积22210平方米;平房一个,面积10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有房屋四处(分别为256平方米、196平方米、713平方米、697平方米),硬覆盖面积397平方米;水塘两处,其中一处面积分别为10700平方米,为原合同内,且是原集体所建;另一处面积2200平方米,承包后占用林地所建。李鑫宇提供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请书》(第2001002号)、《永吉经济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许可证》(永吉字[2001]第2号),房屋产权证两个。比对1982年电子林相图,上述土地面积除其中一个鱼塘(面积为2200平方米)为林地外,其余为非林地。永吉县林业局于2018年11月18日已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02014号)。 经开发区林业站重新勘验,昕鑫山庄现有两座水库,一座水库10700平方米,另一座水库2200平方米。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和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均为水域。现场还有四座房屋面积分别为536.54平方米、397平方米、274平方米、163.7平方米。永吉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提供证明昕鑫山庄四座房屋均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许可证》的租用范围内。房前有院落硬覆盖397平方米。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四个房屋和硬覆盖为建设用地。 3、鸿盛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13社,经营人为姜洪生,2013年承包集体荒山经营生态庄园和滑雪项目。现场勘查,有房屋3个,水库一座,滑雪道2条,合计面积33839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林地面积14843平方米,耕地面积18996平方米。经比对数据库及现查核查,占耕地396.7平方米,其余占耕地面积未改变土地用途搞建设。县国土局对所占396.7平方米耕地于2014年处罚;2016年姜洪生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地)被永吉森林公安大队受案,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2017年1月12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吉0221刑初1号)。被告人姜洪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鸿盛山庄内有房屋5处,分别为姜洪生父母居住房屋,有土地手续。水库旁两处房屋拆除并还林。经自然资源局核实,接待大厅和小二楼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建接待大厅已拆除。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道东二层房屋显示为耕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已对其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备案房屋(二层房屋)占地500平方米,备案用地总面积为1700平方米。 鸿盛山庄内水库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显示为水域。 滑雪道占用的林地已自然封育,经过整改,对山庄内其他9块林地进行还林,还林总面积为12773平方米,栽植了云杉、苹果、柳树等已整改完成。 4、芙麟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二社,经营人杨文江。经查,2005年1月1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二社与杨文江签订承包合同,协议允许杨文江在包的荒山内修建水库、建养殖场。现场勘查,有水库2处,其中一处水库面积7000平方米,为村集体上世纪80年代所建;另一处为非林地;有房屋二座(二层楼房一座、平房一座)及硬覆盖面积1726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房屋位置为荒山荒地。2015年4月30日,杨文江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235平米,被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8125元;2015年杨文江因滥伐林木3.4273立方米,被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604.16元。因2017年7月28日永吉县口前镇发生特大洪水时,杨文江被行政处罚的卷宗损毁,依据罚没款票据予以确认。鉴于目前杨文江肺癌晚期,在大连住院治疗,没有履行违法建筑物拆除义务。 芙麟山庄原经营者杨文江已死亡,现经营者为其女杨菲,现有房屋605平方米和硬覆盖面积为1121平方米。水库两座,分别为7000平方米和2723平方米。养殖场一处3688平方米。经比对2018年度林地一张图,房屋和硬覆盖为建设用地。永吉县自然资源局已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处罚。两个水库均为水域。养殖场占用林地,现已拆除并还林。 5、谢立国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一社,经营者为谢立国,承包洋草沟村一社集体荒山,建房屋两座及硬覆盖面积3825平方米,地类属性为林地。2013年7月10日被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谢立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罚款人民币29740元。目前,该山庄已经弃用关停。 山庄内两座房屋和硬覆盖现已拆除并还林。现场留存两座温室,面积为130平方米,室内栽植桃树和花卉,为保护树木成活,经开发区政府研究决定保留温室。现谢立国山庄非法侵占林地部分已完成整改。 6、裕隆小院。实为吉林市鑫华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六社,经营者为王一华,现场勘查有猪舍一处,面积4175平方米;房屋、硬覆盖,面积11274平方米;水库三处,面积44455平方米;合计面积59904平方米。王一华提供了永吉县牧业局出具的养殖场备案证明,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吉集用【2000】字第C0101001号),批准使用面积63561.85平方米;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文件《关于王一华建设洋草沟养殖场项目的批复》(永开经发【2001】22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2008】建规字2008020号);房屋产权证两个(永吉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7-10199号、字第27-5883号)。该公司使用的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 7、梦圆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和王淑华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二社,因经营需要划分为两个区域,法人均为王一平。现场勘查,梦圆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区域有房屋三处,其中办公房屋一座(面积2463平方米),厂房两个(面积分别为575平方米、236.43平方米),三处房屋、厂房及道路、硬覆盖等面积10621平方米;王淑华山庄区域,有房屋三栋,合计面积1326.25平方米。两个区域总计建设面积11947.25平方米。梦圆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和王淑华山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个。其中永吉国用【2013】第0221041093号,批准使用面积12880平方米;永吉国用【2013】第0221042629号,批准使用面积423.63平方米;永吉国用【2013】第0221042628号,批准使用面积976.37平方米。总计14280平方米。没有侵占林地行为。 8、吉林市超越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二社,公司法人关宝印,承包集体荒山,经营畜牧养殖,现场勘查,有办公房屋一座,圈舍五栋,建筑面积合计20000平方米,实际用地总面积30000平方米。该公司提供了永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吉林市超越牧业有限公司超越生态养殖基地项目备案的通知》(永发改备案[2016]68号),永吉县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吉林市超越牧业有限公司养殖项目建设意见》(永牧函[2016]20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符合政策规定”。 9、刘长杰承包水库及建房屋。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三社,经营者刘长杰。现场勘查,有水库一座(为承包集体水库),面积4579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为非林地;房子一座,面积96平方米,为林地。2014年5月15日,因刘长杰在林地上建房屋及维修水库库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52平方米,被永吉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520元。 水库现已纳入开发区塘坝管理范围。房屋为刘忠超(刘长杰的儿子)所有,刘长杰提供了住宅用地许可证。永吉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该住宅用地许可证为此案件涉及的房子。 10、王一民乐达门窗厂。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的实验高中南墙外,经营者为王一民。2013年7月15日,王一民因在集体林地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厂房,面积6262平方米,被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规定,罚款人民币66030元。王一民提供了2013年8月16日吉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批许准【2013】214号),同意征收永吉县集体林地0.6603公顷,建设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2016年6月已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永吉【2016】建地准字第1191号),批准用地面积为8667平方米。 11、宫国权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杨木沟。2018年11月15日,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现场有房屋一个,实测面积3408平方米,比对1982电子林相图,显示房屋为耕地(农地农用);猪舍一栋、鱼塘一处,实测面积为4102平方米,比对1982电子林相图,显示为宜林荒山荒地(林地),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已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第02013号)。 经口前镇人民政府确认,该处于2012年7月在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永国土资字【2012】67号),备案面积为1100平方米,猪舍实测面积为700平方米,未超出备案面积。永吉县口前镇水利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水塘为村里灌溉水田建于上世纪70年代,7.28大水将水塘坝冲毁,对杨木沟8社村民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宫国权将该塘坝用混凝土砌石修复,并有敞开式水泥管作为溢洪道,符合水利要求。 12、王旭东苯板厂。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经营者为王旭东,苯板厂建于2000年前。经现场勘查,该厂占地面积23036平方米,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目前,该苯板厂已经荒废。调查了解到,王旭东已于2015年4月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经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调查,文盛苯板厂于2011年7月,以王旭东妻子李光宇的名义在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养殖备案手续(永国土资字【2011】111号),备案面积为27796平方米,该厂实际占用面积未超出备案面积。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张济慈 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曲奇标 口前镇林业站 站 长 赵 伟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副局长 孟庆丰 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刘 昆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公安局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40余公顷,正在修建鸿盛山庄。)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公安局李某某,实为李连森(此人已病故),所称鸿盛山庄,实为昕鑫山庄,现经营者为李鑫宇。李连森与李鑫宇为父子关系。反映的鸿盛山庄实为姜洪生所有,与李连森无关。(此问题与1032号第五个问题中的第二小问题重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建山庄,属实;占林地40余公顷,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昕鑫山庄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洋草沟村三社,经营人为李鑫宇。1999年10月16日李连英与洋草沟村三社集体签订承包水库协议书,李连英与李鑫宇为叔侄关系,协议书记载水库一座,面积10800平方米;荒地一块,面积22210平方米;平房一个,面积10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有房屋四处(分别为256平方米、196平方米、713平方米、697平方米),硬覆盖面积397平方米;水塘两处,其中一处面积分别为10700平方米,为原合同内,且是原集体所建;另一处面积1418平方米,承包后占用林地所建。李鑫宇提供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请书》(第2001002号)、《永吉经济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许可证》(永吉字[2001]第2号),房屋产权证两个。比对1982年电子林相图,上述土地面积除其中一个鱼塘(面积为1418平方米)为林地外,其余为非林地。李鑫宇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修建鱼塘占用林地1418平方米,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已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020014号)。经开发区林业站重新勘验,昕鑫山庄现有两座水库,一座水库10700平方米,另一座水库2200平方米。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和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均为水域。现场还有四座房屋面积分别为536.54平方米、397平方米、274平方米、163.7平方米。永吉经济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局提供证明昕鑫山庄四座房屋均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许可证》的租用范围内。房前有院落硬覆盖397平方米。比对2018年林地“一张图”四个房屋和硬覆盖为建设用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张济慈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副局长 孟庆丰 第七个问题办理情况:(七是有人非法侵占林地,盗伐黑松100余立方米修建道观;永吉县实验高中南大墙外有三家山庄和一处大型养殖场非法侵占林地。)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道观,没有准确地点,在排查时发现永吉县实验高中墙外南侧有一座道观存在。永吉县实验高中南大墙外分别有永吉县乐达门窗厂、王旭东苯板厂、刘长杰水库和天源养殖场等四个企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建道观,属实;砍100余立方米黑松,不属实;三家山庄和一处大型养殖场实为永吉县乐达门窗厂、王旭东苯板厂、刘长杰水库和天源养殖场,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修建道观问题。经查,位于永吉实验高中南侧墙外有一庙宇存在,现地测量面积784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非林地。同时,经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盗伐黑松100余立方米现场。 一是永吉县乐达门窗厂问题。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的实验高中南墙外,经营者为王一民。2013年7月15日,王一民因在集体林地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厂房,面积6262平方米,被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630元。王一民提供了2013年8月16日吉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批许准【2013】214号),同意征收永吉县集体林地0.6603公顷。该问题与上述第5-10问题重复。 二是王旭东苯板厂问题。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村,经营者为王旭东,苯板厂建于2000年前。经现场勘查,该厂占地面积23036平方米,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目前,该苯板厂已经荒废。调查了解到,王旭东已于2015年4月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监狱服刑,待进一步核实后,交由县森林公安大队查处,该问题与上述第5-12问题重复。 三是刘长杰承包水库及建房屋。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三社,经营者刘长杰。现场勘查,有水库一座(为承包集体水库),面积4579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为非林地;房子一座,面积96平方米,为林地。2014年5月15日,因刘长杰在林地上建房屋及维修水库库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52平方米,被永吉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520元。该问题与上述第5-9问题重复。 四是天源养殖场。经查,该养殖场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迺子街七社。经营者为郭第江。使用荒地面积4000平方米,养殖生猪。郭第江提供了永吉县畜牧业管理局《关于永吉县天源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意见》(永牧函【2011】3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符合政策规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政府于2020年6月对该养殖场办理了养殖备案。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开发区林业站 站 长 韩大军 开发区林业站 站 员 付 超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副局长 孟庆丰 第八个问题办理情况:(八是麒麟山庄非法侵占林地30余公顷修建山庄、墓地、滑雪场。)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麒麟山庄、墓地、滑雪场,位于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三社。2016年以前,由下达村三社集体经营,2016年以后,由刘志江承包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墓地是位于县城口前镇下达村三社境内的“麒麟山”墓地。归属口前镇下达村三社,墓地占地面积5380平方米,共有墓穴511座。墓地是为了解决散埋乱葬问题,于1997年3月份在下达村三社集体权属管辖下的西山建起了“麒麟山”陵园。但由于墓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非法兴建的公墓。2003年3月19日,永吉县民政局、永吉县林业局、永吉县土地局、永吉县城乡建设局、永吉县口前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墓地未经审批进行经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06年12月21日,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对口前镇下达村非法占用土地建公墓的行政处罚决定》(永国土监字[2006]4号),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0元的罚款,总计21,750元。2009年8月,县政府责成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口前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再次对“麒麟山”陵园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了查封,下达了《关于查封口前镇下达村三社“麒麟山”墓地的决定》(永民联发[2009]3号)。 下达村三社在接到查封文件后,主动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公墓审批手续,但因缺少环保部门审批至今未获得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
举报材料反映的滑雪场,在2007年永吉县发展改革局下发文件《永吉麒麟山滑雪场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永发改备案字[2007]44号,)从2006年开始使用林地在冬季经营滑雪项目,2007年办理《营业执照》,成立永吉麒麟山滑雪有限责任公司,俗称麒麟山庄。2016年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立案,确认刘志江建设麒麟山庄、墓地非法侵占林地26758平方米,永吉县人民法院以刘志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事判决([2016]吉0221刑初264号),判处刘志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下达村麒麟山滑雪场位于口前镇下达村三社,建设于2006年,当时是三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集体经营,地上建筑物三栋,860平方米为村集体所有保留。后于2011由三社社长刘志江承包经营一直到现在。经营方式为承包三社集体土地12万平方米建滑雪场,每年租金8万元。案件自整改之日起到现在,刘志江已将下达麒麟山滑所有自建部分全部拆除。涉及仓库、临时用房660平方米,水上乐园3600平方米,魔毯、雪道、索道26000平方米,还林面积26000平方米,其余未还林面积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刘志江已经不在经营下达麒麟山滑雪场,已经放弃承包权移交下达村集体。 关于建设公墓问题。经查,口前镇下达村三社于1996年开始,向相关部门申请,拟利用荒山荒地建公墓一个,计划占地8700平方米,期间私自开工建设,2007年12月11日,被永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永国土监字〔2006〕4号),处罚面积8700平方米。2011年以口前镇下达村委会名义提出申请,并且填写《墓地建设审批表》,此表中有口前镇政府、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签署意见,同意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但是该村、社始终没有办理正式公墓手续,并且已经出售并使用墓穴876个。 2016年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受案,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确认刘志江建设麒麟山庄、墓地非法侵占林地26758平方米。2016年12月9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对刘志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给予刑事判决(〔2016〕吉0221刑初264号),判处刘志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该墓地为70年代老生产队村民自主安葬的坟墓,以尊重历史为原则,该墓地原有涉案面积保留,超出部分已经拆除还林。现依据殡葬管理部门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该墓地坚决不允许再行扩张。案件已经整改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林业站 站 长 赵 伟 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曲奇标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刘 昆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九个问题办理情况:(九是永吉县高某在将军山非法侵占林地30余公顷,将原有树木全部砍伐。报人称上述问题无人监管,永吉县政府、林业局不作为。)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永吉县高某,实为高军。2010年6月4日成立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有限公司,位于永吉县口前镇春登村四社东南山。2010年8月6日,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转让给骆国军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侵占林地,属实;侵占林地30余公顷,不属实;将原有树木全部砍伐,不属实;反映的无人监管、不作为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群众反映的高某实名高军,反映的问题为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经营性公墓,位于口前镇春登村春光四社。2010年,春登村申请开发建设将军山公益性墓地,经口前镇政府、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同意,县民政局依法批准了春登村将军山公益性墓地。2012年,该公益性墓地被春登村抵顶给信访人反映的高军。2013年,由县民政局牵头办理经营性公墓审批手续,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均按规定做出了同意建设的审批。县政府也根据各部门批复做出同意建设将军山福寿陵园的批复(永政函〔2013〕128号)。2013年10月份,县民政局向省民政厅递交了关于建设“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的请示。2016年8月份,省民政厅做出了同意建设“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的批复(吉民函〔2016〕80号)。由于我县在2017年遭遇两次特大洪涝灾害,导致公墓建设未能如期完成验收。2017年11月3日,骆国军因在将军山福寿陵园拟使用的林地上建设办公楼、墓地等设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林地面积58722.45平方米(核88.1市亩)。被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受案,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7】吉0221刑初231号),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骆国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查办案件时调查为荒地,同时经属地林业站原站长证实,所占林地没有树木,不存在砍伐树木问题,更不存在将原有树木全部砍伐。 今年8月初县政府向吉林省民政厅递交了公墓延期审批的请示。8月27日,吉林省民政厅做出了同意永吉县将军山福寿陵园经营性公墓延期审批的批复(吉民函[2018]88号),同意该项目筹建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该公墓项目正在由县政府统筹推进手续办理中。 2019年7月取得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永吉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19】316号)。2019年8月取得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批许准【2019】429号)。2020年8月同永吉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书(合同编号:B01015)。9月18日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用于殡葬用地。 关于焚烧炉是由当事人于2008年11月购买口前镇春光村四社两所农村住宅,两处住宅均有房照和土地使用证。经口前镇人民政府确认,两所住宅位置确实为该陵园焚烧炉所在位置,不存在非法侵占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民政局殡葬事务科 科 长 魏洪哲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民政局 副局长 刘宏军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主办单位(公章) 202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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