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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6批第551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加入时间:2020-12-21 09:59

受理编号第6批551(*)号:“一是永吉县口前镇四间村村民王某某,非法侵占林地20公顷,建设 养殖场、水库、山庄。二是下达村有一个大型采石场,非法毁林采石,无人监管。三是下达水库附近有一个大型采石场,已违法开采20余年,当地政府为应对督察已将其暂时关停。四是巴虎村康庄釆石场,非法侵占林地20公顷。五是羊草沟村城投采石场,侵占林地10余公顷,目前仍在采石。六是永吉县原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某,非法侵占林地10余公顷建采石场;当地林业公安部门介入后也未能禁止其违法行为;当地政府为迎接督察“回头看”将其关停但设备未拆除。永吉县境内有20余家采石场均存在以上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永吉县口前镇四间村村民王某某,非法侵占林地20公顷,建设养殖场、水库、山庄。) 

(一)基本情况 

举报材料反映的永吉县口前镇四间村村民王某某,实名王文学。1998年4月10日,吉林松江水泥厂就四间房水库、鹿场(含猪舍、牛舍及平房)的产权和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与王文学签订了有偿转让合同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永吉县土地管理局于1994年12月15日为吉林省第二职工疗养院(吉林松江水泥厂下属事业单位)办理了临时土地使用证(详见材料),批准面积57278平方米,使用期限40年。王文学在2000年4月7日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永吉集体[2000]字第0106476号),使用权面积2909平方米。2003年3月1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第27-5037号),建筑面积532平方米。1996年5月29日,吉林省第二职工疗养院三产公司办理了位于四间村十社8000平方米塘坝占用水土资源许可证(NO.0002940号)。  

依据1982年林相图所示,经现地测量现地内建筑面积462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设施农用地),已荒废多年。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下达村有一个大型采石场,非法毁林采石,无人监管。)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下达村有一个大型采石场,实为发达石场。(该问题与第六批第550号第二个问题中第三个情况重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毁林情况,不属实;存在石场,属实;无人监管,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2018年11月12日,永吉县口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开采行为。经口前镇下达村民委员会证实,发达石场始建于1970年,当年由永吉县一建公司经营,1999年承包给本村村民,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于资金紧张及经营不善,石场于2010年口前镇水灾后关闭废弃至今。已由口前镇下达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管。现场实测面积41230平方米。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0年6月,口前镇林业站对现场进行复核,除已自然封育外,剩余部分已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下达水库附近有一个大型采石场,已违法开采20余年,当地政府为应对督察已将其暂时关停。)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下达村天山石场,位于口前镇下达村。(该问题与第六批第550号第二个问题中第四个情况重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12日,永吉县口前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开采行为。经口前镇下达村民委员会证实,天山石场始建于80年代,在2003年因手续不全停产至今。现场实测面积6947平方米。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该石场已经停产多年,不存在因环保督察“回头看”才停止开采问题。  该石场已自然封育。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业站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巴虎村康庄釆石场,非法侵占林地20公顷。)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康庄石场位于永吉县口前镇开发区迺子街村东山。法人李晓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属实;侵占林地20余公顷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康庄石场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c2202212010117120081849号),有效期限为2013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YYY647号),有效期为2018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营业执照(92220221MA14COFF6M)。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破坏林地。2011年至2013年因私自开采被永吉县林业局、吉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四次后,仍继续私自开山采石。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立案调查;2017年,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刑初174号】进行判决处罚,2011-2016年破坏林地总面积25907平方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以后未继续扩大面积、破坏林地,目前该石场已经停产。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该石场所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除自然封育外,剩余部分已全部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场  党支部书记  曹久录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口前林场  副场长      于文东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羊草沟村城投采石场,侵占林地10余公顷,目前仍在采石。)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洋草沟村城投采石场,是吉林市城投公司下属企业。又称吉石源采石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属实;侵占林地10余公顷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吉石源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1463平方米,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2月4日对该石场非法采石立案,2016年6月21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对吴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检刑不诉[2016]5号),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对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检刑不诉[2016]9号)。在法院判决后,永吉县林业局继续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区林业站调查此案,因当事人拒不认可违法面积,调查取证材料无法形成,林业站暂时依据法院判决面积28568.8平方米立案,案件号永林罚立字[2018]第02005号,案件正在处理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通知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202012月,开发区政府已完成整改,达到非煤矿山整治要求。林地恢复还林4.57公顷,旱地0.98公顷,坡面造林3.24公顷。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经开发区林业工作站    韩大军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经开发区林业工作站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永吉县原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某,非法侵占林地10余公顷建采石场;当地林业公安部门介入后也未能禁止其违法行为;当地政府为迎接督察“回头看”将其关停但设备未拆除。永吉县境内有20余家采石场均存在以上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举报的采石场,为晟泰采石场,位于口前镇乃子街村一社南山。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非法侵占林地,属实;侵占林地10余公顷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永吉县晟泰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1468.5平方米,涉嫌违法犯罪,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吉市森公刑立字[2015]325号),2016年7月26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对孙佰昌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检刑不诉【2016】5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贾云峰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7日,永吉县法院对当事人贾云峰作出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21刑初165号),判处贾云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6月29日,永吉县法院作出司法建议书(2018吉0221行初16号),建议永吉县林业局对晟泰采石场违法行为继续进行处理,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永吉县林业局、永吉经济开发区林业站于2018年7月17日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永林罚立字[2018]第02004号),案件正在办理中。该案件公安机关介入打击处理后,采石场已经停止开采。该石场已经停产多年,不存在因环保督察“回头看”才停止开采问题。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政办函(永政办函【2018】34号)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恢复林地原状,永吉县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关于反映永吉县境内有20余家采石场均存在以上问题,依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文件和永政办函(永政办函【2018】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环保督查涉林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正在按照省林业厅文件精神和县里方案的安排均已停产整顿。 

依据县矿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材料,晟泰采石场已于2020年12月11日完成整改,达到整治要求,合计拆除林地上彩钢房1处、砖房1处、机械设备1处,合计还林约1.3公顷,现已完成整改。 

其余石场均已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经开发区林业工作站    韩大军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经开发区林业工作站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永吉县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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