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5批第2096(*)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
||
|
||
受理编第15批2096号:“王某某在大岗子镇南香水岭非法占用20余公顷林地,建设水库、房屋,挖养蛙池等;在双榆树大岭路东侧非法毁坏国有林场10余公顷植被,修路、挖养蛙池等;在大岗子国有林场星星哨水库西侧山坡,非法毁林30余公顷建房屋,砍伐天然林树木400余立方米,建水库、修路等。” (一)基本情况 1、群众反映的王某某,实为王立福,长春市人,在西阳镇大岗子朝阳村五社八叉沟集体林地内建水库、房屋、养蛙池等。2010年注册成立了永吉县福地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2、群众反映的在大岗子林场林地内修路、挖养蛙池等,实为王立福承包林场林地养殖林蛙。 3、群众反映的大岗子林场星星哨水库西侧山坡上修建的房屋,实为吉林省老寿星人参有限公司修建的彩钢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1、在西阳镇大岗子朝阳村五社八叉沟集体林地内建水库、房屋、养蛙池,属实;非法占用林地属实,非法占用20余公顷,不属实。2、在大岗子林场林地内毁坏植被、建养蛙池,属实;修路,不属实。3、在大岗子林场星星哨水库西侧山坡建房属实,毁林30余公顷不属实;砍伐天然林400余立方米,不属实;建水库和修路,不属实。) 1、王立福建水库、房屋、养蛙池问题。 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大岗子林业站工作人员前往大岗子镇南香水岭进行现地勘查。经查,2009年王立福承包集体林地面积75公顷,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私建房屋,受到林业行政处罚,并收取植被恢复费14607元(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No09001138425);2013年该公司扩大房屋面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吉林市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90元(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No 12000208136);2015年12月11日永吉县国土局对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800平方米土地建房,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元。 现场勘查,王立福在承包集体林地上建养蛙池实为水库,面积75000平方米;水池及房屋面积21100平方米。经调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8年2月28日受案(吉森公受字[2017]48号),2018年2月28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吉森公受字[2018]13号),经调查,当事人王立福常年在海南居住(配合调查困难),王立福在集体林地内所经营的用来养蛙的部分水库和水池是天然泉眼稍加平整后形成的,在经营两三年后,又将水库转包给长春市的侯方春(已去世)经营,直到2004年才收回经营,这样导致王立福修建水库和扩大原有水库面积无法确定。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核查,县森林公安大队于10月份购买高清卫片以确定王立福后期所扩大面积,由于卫片制作需要一定时间,该卫片11月份才邮寄到县森林公安大队,目前县森林公安大队已经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原有水库面积进行测绘,案件比较复杂,案件正在侦办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关于进一步推进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3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永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还林工作。 2020年5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鼓励生猪养殖政策,省林草局对占用其他林地从事生猪养殖,可申请使用林地。该问题中养殖场所占地类符合申请办理的地类条件。 经村社证明,在王立福从事林蛙养殖前,该处就自然形成若干农田灌溉水池,面积为7.5公顷,已存在多年。同时,王立福在建立林蛙养殖场时已取得《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准王立福的福地养老院所占土地性质,该项目占地面积1.9173公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曹佰慧、邢宝艳、杨淑华三个生猪养殖场已取得省林草局使用林地批复,面积共为0.8789公顷;王立福的八岔沟养殖场申请材料已上报至省林草局,等待审核批复,申请面积为0.3838公顷,待批复下达后该养殖场即取得了合法手续,现申请销号。 2、王立福承包林场林地养殖林蛙问题。 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大岗子林场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王立福在2006年10月与大岗子林场签订《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书》,合同约定承包林地坐落在双榆二社北沟、双榆大岭下东沟33林班,承包面积110公顷,合同明确了“承包经营的用途为养殖林蛙及间种林下经济作物,同意养殖建房及其他面积3500平方米。”经实测蛙塘两处,水泥板房一处,合计占地面积3001平方米。林蛙养殖是吉林省林业重点发展产业之一,林蛙养殖需要建“三池一房”符合林蛙养殖产业实际需要,此类问题目前省林业厅正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待文件出台后,永吉县林业局将按文件要求,对林蛙养殖场进行调查处理。 另承包林地内道路为历史形成的老路,未发现有新建道路的违法行为。 3、吉林省老寿星人参有限公司修建的彩钢房问题。 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大岗子林场工作人员前往星星哨水库西侧山坡进行现地勘查。经查,位于星星哨水库西侧有一处大岗子林场2015年采伐迹地,审批采伐方式为人工林皆伐,采伐蓄积1211立方米,其中含天然阔叶林62立方米,该采伐迹地已完成植树造林,未发现其他盗伐林木现场。 吉林省老寿星人参有限公司,法人刘作斌。2016年在水库边上建的钢结构房及彩钢房两处,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2016年9月对吉林省老寿星人参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湿地违法行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永林罚〔2016〕14049号)(处罚票据未标明处罚面积),罚款金额人民币3000元;对吉林省老寿星人参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永林罚〔2016〕14043号)(处罚面积1010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0300元。 经现场排查,星星哨水库西侧未发现新修建的道路、水库及砍伐天然林木400余立方米行为。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关于进一步推进环保督察涉林案件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3号)相关规定,按照整改方案及时限,永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还林工作。 (三)问责情况 2017年8月24日,依据《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吉政发﹝2016﹞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永吉县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西阳林业工作站大岗子分站站长王春光进行诫勉谈话(永林字〔2017〕1号)。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大岗子林场 副场长 闻成山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大岗子林场 科 长 孙长祥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西阳镇政府 科员 冯铄然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西阳镇政府 副镇长 曹阳光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永吉县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0年12月18日 |
||
上一篇:
公告
下一篇: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6批第551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