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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四间水库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加入时间:2021-02-01 15: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永吉县四间水库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6 

 

 

 

 永吉县四间水库工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永吉县口前镇四间水库征迁移民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征迁范围 

该项目拟征迁范围为四间村三社、四社、十三社、十四社,歪头一社、二社、四社、十五社及依据已批准的永吉县口前镇四间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所涉及的范围。 

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参照《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征主体及实施单位 

主体永吉县人民政府受县政府委托口前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征迁实施单位 

四、征迁时间 

20201216日起至2021415日前完成征迁工作。分为征迁准备、勘察核实、征地拆迁、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实施。土地征收测绘、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同步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于土地征收完成后统一发放。 

、征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及地上物补偿安置 

耕地、林地、居民区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58/平方米 

林木补偿费按林业设计价格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面积、性质、地类的认定,以县林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权属证书,及森林资源相关档案、自然资源相关档案,结合现状予以确认为准。 

(二)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A.货币补偿 

为保证被征收人的住房有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需提供自主安置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并签订自主安置住房承诺书。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双方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及房屋附属物价值)的20%予以奖励。 

3.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搬迁补助。一宗地内拥有两处及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同一被征收户,不重复享受搬迁补助。 

B.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安置,互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下列补偿和奖励,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产权人产权登记书面积为准,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0平方米的,无偿增至40平方米。 

2)产权人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产权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设计户型。 

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建筑面积1700/㎡标准交付价款。 

选择的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搬迁补助。 

2.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仍需增加面积的,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被征收人对增加部分按照扩大面积费收费标准交付价款,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扩大面积费收费标准按照县住建局确定的房屋价格为准。 

确定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分套调换,也可以选择对该部分面积予以货币补偿;确定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未超过最大设计户型,被征收人要求分套调换的,须经征收部门同意。 

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面积,超出确定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扩大面积费收费标准交付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扩大面积费在签订协议后按建筑面积价格2500/㎡预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移交后,统一结算临时过渡费、附属物补偿款、扩大面积费预收款等款项,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入住手续时按扩大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扩大面积款。 

3.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建筑形式为多层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永吉县佳美路。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为: 

1)建筑面积51.23㎡二室户型2套,52.22㎡二室户型2套; 

2)建筑面积76.86㎡二室户型1套,建筑面积78.24㎡二室户型1套; 

3)建筑面积84.12-87.52室户型52套, 

4)建筑面积93.38㎡三室户型14套。 

以上户型房屋面积以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测绘结果为准(户型以调换房屋时间现存户型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装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100/㎡标准给予装修补助。 

5.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人按协议中约定的户型,以抽签方式抽取选楼顺序号,按照选楼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自行选择。具体如下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在协议签订工作开始后,以每五天为一个时间段,进行抽签排序,即:第1天至第5天签订协议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第一批次统一抽取选楼顺序号,选楼顺序号由小到大依序排列;第6天至第10天签订协议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第二批次统一抽取选楼顺序号,其选楼顺序号依序排列在第一批次选楼顺序号之后;以此类推 

2)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未按协议约定搬迁的,在产权调换房屋分配前,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作为一个批次抽取选楼顺序号,其选楼顺序号依序排列在签约期限内抽取的选楼顺序号之后。 

6.被征收房屋为租赁房屋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C.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照60㎡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D.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4/㎡标准发放;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按照60㎡计算; 

3.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E.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5%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3%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补偿; 

4.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为货币补偿。 

A.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B.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搬迁补助。一宗地内拥有两处及以上房屋所有权证的同一被征收户,不重复享受搬迁费补助。 

C.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经营场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纳税月平均所得额月平均纳税额)×过渡期限(月); 

2.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或者使用被征收房屋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依法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8‰×过渡期限(月); 

3.一次性发放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D.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房屋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在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1.临时安置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 

2.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E.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兼得的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造成调查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收部门将组织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1.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2)由所在村社、口前镇政府核实情况; 

3)由永吉县四间水库工程征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认定处理意见; 

4)认定处理意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七日,公示期满后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对投诉或者举报问题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予以公布; 

5)按照认定处理意见处理。 

法定权利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法建筑。 

1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能够证明确为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 

2198415日以后建造,且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为准; 

3.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装饰、临时建筑补偿等,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供热、给排水、通讯、电力、燃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拆除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八)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 

1.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人。 

2.征收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由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及补偿对象。 

3.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作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人向征收部门提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新的房屋权属人的,该法定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 

4.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三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并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 

(九)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有纠纷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补偿决定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内仍无法确定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明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签订协议不履行的,被强制执行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价格进行补偿。 

(十)其他事项 

1.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占用的土地,作为房屋、建(构)筑物等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影响价值因素,不予单独补偿。 

2.被征收人采取聚众闹事、妨害交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采取伪造文书、恶意串通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及地上物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选取在我县有征收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加协商的被土地征收人数量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50%以上参加协商的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为此次征收的评估机构。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二)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迁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2.被征迁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实施单位协商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产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七、补偿费发放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发放采取汇款转账的方式,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拨付至口前镇人民政府。经村社召开村民户代表大会讨论,村民户代表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至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分配方案,经村社召开村民户代表大会讨论,村民户代表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按照通过后的分配方案采取一户一折的方式发放。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直接发放给所有权人个人账户。 

林木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树木由实施单位选定的林业勘查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补偿设计。设计文件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村社公示后,由口前镇人民政府按照设计文件标准,采取一户一折的方式组织发放,直接发放到林木所有权人账户。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采取一户一折的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账户。 

四间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概况 

本工程淹没影响73208人,歪头村1社淹没影响人口 5 16人。基准年的生产安置人口为429人,规划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为432人。本工程农村移民环境容量总数为772人,其中大农业安置的容量为319人,企业安置的容量为280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容量为126人,社保安置47人,自谋职业自谋出路安置容量为61人。四间村3社有14人需要后靠安置,可以在本社调整宅基地,新建房屋,宅基地用地标准 330m2/户,房屋为砖木结构。四间村3社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较多,空置房屋较多,后靠移民也可直接置换 空置房屋。进城安置1128人,安置在口前镇城南棚户区回迁小区,该小区为棚户区改造移民小区,现仍有72套房源供搬迁移民选择,房源充足。按照征一补一的原则,移民可以自由选择房源,因面积差、价格差引起的额外支出由移民自行承担。移民确定了以有土安置、外迁安置、企业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生产安置措施。 

九、四间水库移民规划目标及安置标准  

(一)人均收入标准。  

本着不降低移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采取农业安置的以人均农业纯收入、人均耕地作为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指标,采取进城安置的主要用人均纯收入作为依据。置规划的主要指标。按7%增长率推算至规划水平年人均农业纯收入标准为四间村11877 元,歪头村14341元。进城安置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5000元。  

(二)人均耕地标准。  

结合工程实际以及剩余耕地情况,确定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区的耕地安置标准。四间村人均耕地标准为1.5亩,歪头村人均耕地标准为4.0亩。  

(三)搬迁安置目标及标准。  

根据搬迁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情况,结合永吉县及口前镇的总体规划安排,安置区≤5km 范围内没有适合移民安置点的位置,结合移民搬迁意愿,经县政府同意并确认,本项目不设移民安置点,选择进城安置的移民全部安置在县城所在地口前镇,城南安置小区有足量的棚户区改造用房,安置标准如下。  

1.距离公路、医院、学校小于1.0km 

2.用水、用电保证率100% 

3.有线电视普及率100% 

4.安置小区容积率不低于0.99、绿化率达到35% 

移民相关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农户向村民委员会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民委员会与农户解除土地承包关系,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征土地收方所有直至转为国有划拨土地。地上的房屋及一切附属物补偿完毕后都归永吉县政府所有。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户不再享受该土地所享受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补贴。土地征收方及用地单位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间,农户不得以土地补偿标准低、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合理等任何理由、借口干涉土地征收方及用地单位经营、使用土地,不得索要任何补偿。 

(三)农户在此次征收土地规划区内的坟墓,在建设项目用地时,必须在限定期限内迁出。土地征收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补偿。逾期不迁出的按无主坟处理。 

(四)农户土地被征收后,用地单位办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时,涉及国土、社保等所有部门需要被征地农户及家庭成员签字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及家庭成员同意委托村民委员会代签。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主体制定《征补充方案》进行确定,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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