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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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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永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永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永吉县财政局 永吉县乡村振兴局 (永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吉县民族宗教局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 永吉县林业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一 永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县内各乡镇(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的各项任务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分别由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县(我县暂不是试点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光伏、电商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提供工资流水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单程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统一组织外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在年度内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控帮扶对象)就业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照每带动1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每年给予经营主体不超过800元、总额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产补贴;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玉米水稻、杂粮杂豆(油料作物)、生猪、肉牛肉羊、禽蛋、乳品、人参(中药材)、梅花鹿、果蔬、林下及林特(食用菌、林蛙、矿泉水等)十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积极推广“一县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支持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能灌、涝能排、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支持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以省级资金支持为主)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推介宣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通过定点采购、电商销售等方式,积极推动滞销帮扶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的企业,每年可给予企业收购滞销帮扶产品总额不超过1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建设任务进行分配。 第九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 县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将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60%的省级到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资金可统筹比例可根据省年度工作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省衔接资金和县人大批复的县级衔接资金预算后,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资金到位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拟定中央、省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各任务的分配建议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汇总平衡研究拟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编入下年预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为县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创造条件。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衔接资金按项目进度拨款,县财政部门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实际支出进度,坚决不允许“超进度拨款”。县财政局将继续采取调度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实际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压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科学规范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执行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属于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省级和县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省级和县级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办法按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制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财政部监管局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细则,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执行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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