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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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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秸秆全域禁烧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秸秆禁烧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在秸秆禁烧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县政府鼓励、支持并大力推广秸秆作为饲料、肥料、燃料、工业生产原料、食用菌栽培基料等方式利用。广大农田种植户应积极支持配合秸秆捡拾打捆作业队伍入地打包秸秆,尽快实现秸秆离田,确保春耕顺利进行。 对发生以下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厉予以打击。 1、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2、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4、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引起火灾,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 5、公安机关认定的因露天焚烧秸秆等物质引发其他问题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训诫、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对举报提供重要线索并一经查实的,县公安机关将给予200-500元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永吉经济开发区 64222304 口前镇政府 64222874 西阳镇政府 64265421 北大湖镇政府 64288411 双河镇政府 63298026 万昌镇政府 64158431 一拉溪镇政府 64178005 黄榆乡政府 64248985 金家乡政府 6414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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