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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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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陆荣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第10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门诊给予一定比例报销的问题。 2020年城乡居民正式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之调整,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市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要求,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慢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一)建立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普通门诊统筹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起付线以上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7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100元)。 (二)统一门诊慢病保障待遇。 共18种慢性疾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范围。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慢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同时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的,每增加1个病种,在限额最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300元门诊慢病医疗费用额度。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病保障的医疗费用总和不超过6500元。 (三)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等41个门诊特殊疾病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二、关于乡镇医院多配些治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的问题。 乡镇医院均是公立医院,公立医院都可以根据本院实际需求统一在省采购平台上统一购药,购药自主权在医院自身。 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信息来源:县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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