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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永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加入时间:2024-12-19 10:12

为规范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新 《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本次划定禁燃区范围为重庆街--吉桦路--清泉街--东山街--越山路--永吉大街--永安路--兴华街--越山路--西山街--吉桦路--五里河北路--滨南路--铁东街--天津街--上海街--沈阳街合围区域。 

以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不包括吉林市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区域、永吉县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区域、吉林市宏阳供热有限公司锅炉房区域、吉林永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华淞供热)锅炉房区域、吉林永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锅炉房区域、永吉县永发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锅炉房区域、吉金农投(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口前河东供热)锅炉房区域、永吉经济开发区鑫光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房区域等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定范围可根据相关法规及永吉县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相应调整。 

二、管理类别 

为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按照新《目录》中第Ⅲ类管理类别严格进行管理。 

三、具体要求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热源、气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可选择使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中的非限制类、淘汰类生物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初审:祝榕泽 复审:李永恒 终审:金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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