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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金隅冀东芹菜沟矿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加入时间:2020-04-24 12:22

永吉县金隅冀东芹菜沟矿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服务相关企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1.矿界外输送设备、破碎设备及运输道路占地位于西阳镇暖泉沟和双河镇芹菜沟村之间。北起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暖泉沟矿山皮带廊中转站,南至双河镇芹菜沟村五社地界,南北长3500米,东西宽15-70米不等。(以土地征收图为准)

2.采矿区占地位于双河镇芹菜沟村。北端位于芹菜沟村七社林地与国有林交界位置;南端位于芹菜沟村五社耕地、五社林地和七社林地位置;东端位于芹菜沟七社林地至五社耕地位置,旁边为芹菜沟村至东沟路旁;西段位于芹菜沟村七社林地位置。(以土地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征收时间

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双河镇政府、西阳镇政府组织,自202033日开始,至2020810日结束。

土地征收工作具体由辖区乡镇政府组织,自202033日开始,至2020810日结束,分为土地征收准备、宣传动员、勘察核实、征地拆迁、验收总结五个阶段实施。土地征收测绘、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同步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款于征占地完成后统一发放。

三、土地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土地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土地征收主体:永吉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双河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永吉县林业局。

五、房屋土地、林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等法律法规确定并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及林地补偿标准为58/平方米。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3.宅基地补偿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再重新分配宅基地指标,临时建筑不发放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

4.土地征收树木、蛙塘、管护房、经济林和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经济林和苗木按评估价格收购。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对相关价格评估无异议,且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土地征收范围内全体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拟土地征收协议》,且签订率达100%协议生效,实施土地征收

七、被土地征收林地、耕地的面积性质的认定

土地征收林地、耕地的面积、性质的认定,以林业局和自然资源局认定的权属证书及森林资源相关档案、土地资源相关档案为准。

八、土地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单位由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二)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征收人或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2.征收人或者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对原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实施单位协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产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九、补偿费发放办法

补偿费发放采取汇款转账的办法,根据工作进度将土地征收补偿费拨付至乡镇政府指定账户。土地征收补偿款经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准确认后,按照补偿款发放程序,以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征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村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备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据《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

林木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征收林地内树木由建设项目单位选定林业勘查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补偿设计。设计文件在乡镇政府公示后,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汇至乡镇政府指定账户,由乡镇按照设计文件标准组织发放;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等,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协议补偿。

十、其他事项

未经登记、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林地或林木等的处理参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及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土地征收主体制定《土地征收补充方案》进行确定,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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