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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沈吉线西阳至马相屯水害整治工程永吉县境内征收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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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沈吉线西阳至马相屯水害整治工程征收工作方案》(吉市政函〔2020〕2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铁路沈吉线西阳至马相屯水害整治工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建设线路全长约23.929公里,需征收土地约104.9万平方米,其中我县境内建设线路约13.25公里,占地面积约585440平方米。征收范围涉及我县口前镇兴光村、务本村、三金村、春登村,西阳镇西阳村、马鞍村部分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实测为准) 二、征收时间 征收工作具体由口前镇政府和西阳镇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 三、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内容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永吉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口前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等法律法规确定并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8元/平方米。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宅基地补偿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再重新分配宅基地指标,临时建筑不发放宅基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吉林地区唯一住所并满足居住条件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补偿按征收范围内最小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偿。 (五)征收农用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林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临时用地补偿。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支付临时用地补偿,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期满后,应由申请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状。因施工造成林地植被和地类耕作层全部丧失,不能恢复林木生产的土地,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垦复条例的有关政策处理。 六、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内容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置换。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在口前镇内和西阳镇内分别安置的办法即征收西阳镇的安置户在西阳镇现有存量房中安置;征收口前镇内的房屋在口前镇现有棚改存量房中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安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①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②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采取平房与楼房中间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标准),对户型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需补交房屋价款(采取按楼层评估的方式确定标准)。 ③房屋产权置换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3.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搬迁费按照60㎡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租赁房屋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4.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4元/㎡标准发放;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按照60㎡计算; ③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发放期限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的搬迁之日起至发出回迁入住通知之日止。 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5、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合法产权的房屋,且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①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20%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5%补助; ②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5%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3%补助; ③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0%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补助; ④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6、非住宅房屋补偿。 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房屋奖励政策 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一房多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视为一户,发放此项奖励)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对相关价格评估无异议,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 八、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权属证书标注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超出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面积按无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九、评估 (一)评估时点。 征收评估时点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二)征招评估机构与结果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报名参与房屋、农林征收价格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三)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房地产及农林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权属证书,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四)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公示。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2.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原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产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补偿费发放办法 补偿费发放采取汇款转账的办法,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补偿费及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至乡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款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准确认后,按照补偿款发放程序,以“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征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村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备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 林木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林地内树木由具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补偿设计。设计文件在乡镇政府公示后,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汇至乡镇政府指定账户,由乡镇按照设计文件标准组织发放。 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汇款转账方式支付补偿费。 十一、其他事项 未经登记、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参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及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体制定《征收补充方案》进行确定,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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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沈吉线西阳至马相屯水害整治工程征收工作方案》(吉市政函〔2020〕2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铁路沈吉线西阳至马相屯水害整治工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建设线路全长约23.929公里,需征收土地约104.9万平方米,其中我县境内建设线路约13.25公里,占地面积约585440平方米。征收范围涉及我县口前镇兴光村、务本村、三金村、春登村,西阳镇西阳村、马鞍村部分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实测为准)
二、征收时间
征收工作具体由口前镇政府和西阳镇政府组织实施,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
三、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内容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永吉县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口前镇人民政府、西阳镇人民政府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等法律法规确定并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8元/平方米。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收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宅基地补偿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再重新分配宅基地指标,临时建筑不发放宅基地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吉林地区唯一住所并满足居住条件的无证房屋,按照有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补偿按征收范围内最小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偿。
(五)征收农用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林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临时用地补偿。
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支付临时用地补偿,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期满后,应由申请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状。因施工造成林地植被和地类耕作层全部丧失,不能恢复林木生产的土地,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垦复条例的有关政策处理。
六、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内容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置换。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在口前镇内和西阳镇内分别安置的办法即征收西阳镇的安置户在西阳镇现有存量房中安置;征收口前镇内的房屋在口前镇现有棚改存量房中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安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①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②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采取平房与楼房中间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标准),对户型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需补交房屋价款(采取按楼层评估的方式确定标准)。
③房屋产权置换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3.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元/㎡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搬迁费按照60㎡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发放一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租赁房屋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处理租赁关系。
4.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4元/㎡标准发放;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按照60㎡计算;
③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发放期限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的搬迁之日起至发出回迁入住通知之日止。
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5、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其载明的营业场所为合法产权的房屋,且正在营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①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20%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5%补助;
②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5%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3%补助;
③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0%补助;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1%补助;
④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6、非住宅房屋补偿。
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房屋奖励政策
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一房多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视为一户,发放此项奖励)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对相关价格评估无异议,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
八、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小于房屋权属证书标注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超出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房屋面积按无证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为准;未标注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为准。
九、评估
(一)评估时点。
征收评估时点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二)征招评估机构与结果公布。
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吉林市建设信息网予以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报名参与房屋、农林征收价格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三)评估机构选定方法。
房地产及农林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权属证书,到规定地点参加协商。协商选定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确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四)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公示。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向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
1.被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2.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原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产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补偿费发放办法
补偿费发放采取汇款转账的办法,根据工作进度将征地补偿费及房屋征收补偿费拨付至乡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款经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准确认后,按照补偿款发放程序,以“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征地补偿费由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组织村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分配方案,报征收实施单位审核备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2/3以上人数同意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吉政明电〔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户一折”的原则组织发放。
林木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林地内树木由具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补偿设计。设计文件在乡镇政府公示后,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汇至乡镇政府指定账户,由乡镇按照设计文件标准组织发放。
国有土地及其地上物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汇款转账方式支付补偿费。
十一、其他事项
未经登记、共有、抵押、交易、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特殊房屋的处理参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及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主体制定《征收补充方案》进行确定,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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