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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件交办函第15批第2224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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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2224:“一是永吉县西阳镇将军碑岭,有人非法占用林地4公顷建厂。二是将军碑岭岭下的林业管护站后侧,有人非法侵占林地2公顷建房。三是将军碑岭岭下有一水库,有人非法占用林地3公顷建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永吉县西阳镇将军碑岭,有人非法占用林地4公顷建厂。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永吉县西阳镇将军碑岭有人建厂,实为石占海的养殖场和姜铁成建设的彩钢房及大棚,位于西阳镇永胜村8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其中,非法占用林地建厂属实,非法占用林地4公顷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1、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大岗子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经查,石占海于2012年在西阳镇永胜村8社集体林地上建猪舍两栋、化粪池一个、管护房一栋,合计面积7368平方米。经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为林地,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12年6月28日,被永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第201212号),行政罚款750元。2012年8月1日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吉林市林业稽查支队依据《森林法》43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第005890号),行政罚款3000元。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关于遏制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18〕550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环保督查“举一反三”涉林案件整改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4号)依据《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20】14号)要求,石占海环保地块部分符合使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已同意批复使用的面积4014平方米(其中包括石占海案件涉及2216平方米及姜铁成案件涉及1798平方米的其他林地)。目前,已取得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批复,西阳镇已按照政策要求对当事人石占海所占地块进行养殖备案。 石占海案件剩余5152平方米地块,当事人已主动拆除并还林,还林面积为5152平方米。 2、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大岗子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姜铁成于2018年在西阳镇永胜村8社将军碑岭林地上建彩钢房一座、彩钢大棚一栋。合计面积1798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2018年9月19日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立案(永林罚立字〔2018〕第14022号)。 2018年5月20日,石占海将自家山片2000平方米承包给姜铁成,后因无力经营,于2019年7月6日,将承包地块转回石占海本人。 该问题地块涉及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符合使用林地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已取得相关批复,同时西阳镇已按照政策要求,给予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 综上,石占海和姜铁成问题申请销号。 (三)问责情况 西阳镇大岗子林业站站员齐大鹏,对辖区内林地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因工作失职,致使集体林地被非法占用,经永吉县林业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给予齐大鹏诫勉谈话。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西阳林业站 站 长 崔国库 西阳镇政府 科 员 冯烁然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曾庆忠 西阳镇政府 副镇长 曹阳光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将军碑岭岭下的林业管护站后侧,有人非法侵占林地2公顷建房。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西阳镇将军碑岭下林业管护站后侧,位于西阳镇林木种子站经营区域内。建房应为永吉县畜牧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其中,侵占林地建房,属实;侵占林地2公顷建房,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林木种子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位于将军碑岭岭下林业管护站后侧,有永吉县畜牧业管理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该中心于2015年施工建设,当年完工,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比对1982年林相图,该中心坐落位置为41林班4、15小班为林辅用地,面积2094平方米。其中有一处砖混三层建筑占地520平方米,一处仓房200平方米,硬覆盖面积1374平方米。林地权属为永吉县林木种子站。该中心建设通过了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验收,验收文件《关于报送2015年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设验收情况的函》(吉牧函[2015]346号)。 调查中永吉县畜牧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提供了国务院文件《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永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有关问题》(2015年[15号])、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永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74号)、永吉县畜牧局文件 《关于申请审核永吉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永牧字[2015]82号)、永吉县发展与改革局文件《关于永吉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发改字[2015]123号)、 永吉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项目建议书》等。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征占林业用地审批手续。 2015年12月,永吉县林业稽查大队对该处理中心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面积2184平方米,处罚金额43680元。(永林林罚字[2015]第14091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时限内不能办理手续,根据吉林省林业厅文件(吉林资[2018]55号)、(吉林办[2018]610号)及永吉县政府办函永政办发[2018]34号)之相关要求。2020年6月15日,由永吉县人民政府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致函《关于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说明》;2020年7月10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给永吉县西阳镇人民政府正式下达《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林批许准【2020】398号)的批复,全面完成林地使用审批相关手续。特申请销号。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农用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姜学良 永吉县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主任 王立新 案件审核人员: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 副书记 陈金丰 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曾庆忠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滕凤臣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将军碑岭岭下有一水库,有人非法占用林地3公顷建房。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将军碑岭岭下有一水库,实为于志刚经营,该水库于1969年修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永吉县林业局大岗子林业站工作人员赴现地调查。经查,位于西阳镇永胜8社将军碑岭下水库,由原大岗子公社1969年支援修建,同期建设了住房3栋、仓房一个。1990年该水库承包给李坤(已死亡)经营时,李坤将原一栋房屋及仓房原址翻建。后经多次转包至于志刚经营。经现场勘测,3栋看护房(其中2栋已废止)、1个仓房,面积合计1263平方米,比对1982年林相图,显示地类为集体耕地(农地农用),所建房屋由于历史原因,遗留至今,不存在非法占用林地3公顷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大岗子林业站 站 长 纪忠诚 大岗子林业站 站 员 杨艳清 西阳镇政府 科 员 单 川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王 芮 西阳镇政府 副镇长 卢继辉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滕凤臣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永吉县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0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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