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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3批第1871号问题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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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13批第1871号:“一是2012年以来,口前镇务本村南山上有人破坏林地建水库和山庄,无任何手续。二是约2013年,县林业部门江某某在务本村西山林地上建苗圃基地,将公有林地占为已有。”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以来,口前镇务本村南山上有人破坏林地建水库和山庄,无任何手续。)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口前镇务本村南山,实为去往务本村道口大石碑南侧。反映的建山庄、水库,实为李佩卓山庄及吕新所有的水库及房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18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工作人员前往务本村进行现地勘查。经查,位于202国道道北(去往务本村道口)有一个标有务本村的大石碑,该石碑国道南侧确有水库和山庄,分别是位于务本村1社202国道南大岗李佩卓山庄(丰霖山庄)和位于务本村1社南山吕新所有的水库及房屋。 1.李佩卓山庄(丰霖山庄) 2017年9月1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工作站对李佩卓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山庄案件进行调查,李佩卓于2015年—2017年5月份在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一社202国道南山集体林地内建山庄,其中有房屋四处(路边房、楼房及两侧平房、门卫房、小木屋),水泥路面等,共计面积4067平方米,均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根据《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李佩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17年11月7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分别向李佩卓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林罚决字[2017]第07001号)和责令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永林罚责通字[2017]第07001号)。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31日和5月18日,永吉县林业局口前林业站向李佩卓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催告书。 2018年10月15日,依据永吉县人民法院裁决(永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吉0221行审44号),永吉县政府组成强拆工作组实施强拆,已拆除房屋四处(路边房、楼房及两侧平房、门卫房、小木屋)以及水泥路面等,剩余物已清除,2019年5月31日由口前镇政府会同口前林业站共同组织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作。完成整改。 2.吕新所有的水库及房屋 2011年11月15日,吕新将原由杨伟志所有的永吉县口前镇务本一社南山(202国道南)面积69821平方米、务本村一社公路南面积33000平方米、务本村一社面积6730平方米的三块土地(合计面积109551平方米)通过购买方式开始经营使用,原有附着物二层楼房、水库、砖厂、道边平房等均归吕新所有。 2018年11月10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和口前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现地进行调查,现场勘验有砖瓦房屋2栋,小楼1座,彩钢房屋2栋,钢架房1个,砖混厕所2个,砖混车库1座,水库1座,水库东侧小砖房1座,地表面用炉灰及砂石铺垫,少部分用水泥混凝土覆盖地面。合计面积为43289平方米。根据1982年原春登乡林相图显示为53林班,其中14、15、20小班的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16、18小班地类为林地。 2020年12月10日口前镇务本村一社鑫晶康养中心,违法违规部分已经覆土还林。剩余部分经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县自然资源局确认,为规划建设预留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问责情况 邓亚忠,时任春登林业站林政员,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对李佩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山庄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工作中存在失职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邓亚忠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永林政发[2018]187号)。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曲奇标 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宫永新 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赵 伟 口前镇人民政府 科 长 陈 锐 案件审核人员:口前镇人民政府 副镇长 刘 昆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苑玉建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约2013年,县林业部门江某某在务本村西山林地上建苗圃基地,将公有林地占为已有。) (一)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县林业部门姜某某,实为永吉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姜城。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在务本村西山林地上建苗圃基地,属实,将公有林地占为已有,不属实。) 2018年11月16日,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开展调查。经查,姜城于2015年秋天从务本村十社富春华手里购买一块停耕还林地栽植绿化苗木,并办理了苗木经营手续,2016年秋苗圃手续已过期。2017年5月20日姜城已经将此林地转让给孙福德经营。该地块原为务本村十社富春华所有,不是公有林地,不存在将公有林地占为已有问题。 现苗圃手续已过期,林地已转让不再经营,建绿化苗木基地的行为已经永吉县纪委给予处分,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永吉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姜城,承包集体荒山建绿化苗木基地,擅自改变林地使用用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永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城党内警告处分(永纪【2018】171号)。 (四)案件办理人员 主办单位:永吉县人民政府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 民 警 王欣悦 案件调查人员:永吉县森林公安大队 民 警 李甲骥 案件审核人员:永吉县林业局 副局长 王 芮 案件包保领导:永吉县人民政府 副县长 苑玉建
主办单位联系人:刘占超 联系电话:1767836368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永吉县工作协调联络组 2020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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