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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通告

加入时间:2021-05-12 10:28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复(吉市政函〔2020153号)要求,永吉县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永吉县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部分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0m的扇型水面,面积约为0.20km2;陆域部分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两侧200m内的范围,面积约为0.16km2;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0.36km2二级保护区水域部分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2000m的星星哨水库水面,面积约为2.35km2,陆域部分东侧以X035县道为界,南侧和西侧均至分水岭,北侧以水库水坝延长线为界,面积约为5.80km2,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8.15km2 

二、保护区要求 

(一)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等;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5.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通行;船舶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6.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7.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8.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立矿业权,已有的合法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出; 

9.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水源地保护区还需在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落实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 

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按相关要求设立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 

4.禁止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永吉县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432-123450432-12369 

特此通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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