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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吉县集体林采伐指标管理

加入时间:2019-04-01 15:15

                                           永政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永吉县集体林采伐指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


 
                           永吉县集体林采伐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经营的主体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持有林木的占有量越来越多,林权经营者对采伐林木指标的分配更加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采伐指标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提高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实现集体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更好地推进永吉生态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12〕28号)、《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15〕4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森林经营范围内的集体、个人或团体所经营的集体林年度采伐指标分配。
    第三章 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第四条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时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优先用于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六条 坚持阳光操作原则。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保障林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坚持生长量大于消耗量的原则。要保证用材林的生长量要大于消耗量,保证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
    第八条 坚持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原则。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无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四章 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采伐指标数量核定。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政府确定我县年度采伐限额使用总量及按起源(天然林、人工林)、森林类别(商品林、公益林)、采伐类型(主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其他采伐)的分项采伐指标数量。  
    第十条  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县林业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使用总量,按各乡镇(区)所占有森林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可采资源数量,以及森林资源总量、年生长量、林分质量、经营管理、林木管护、更新造林等情况给各乡镇(区)下达年度采伐指标。对可采资源多的、质量好的多分配指标;对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乡镇(区),将取消其本年度剩余指标,并相应消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一条  严格实施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采伐指标一经落实,县林业局将对采伐指标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公示,公示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包括分配程序和方法等)、年度采伐指标数量(包括采伐指标总量、分项指标数量、各乡镇(区)数量),公示由县林业局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采伐指标分配程序。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采伐指标分配程序实行逐级分配,即由县林业局将采伐指标分配到乡镇(区),再由乡镇(区)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林权所有者。
各乡镇(区)在商业性采伐指标分配时,要充分依据林木所有者意愿,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乡镇(区)对林木所有者提报的采伐指标申请审核合格后,采伐指标申请数量超过本乡镇的采伐指标或超过其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指标数量时,对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组)等相同的林分,可按林龄排序的方法进行分配;对抚育采伐按照密度由密到疏的方法进行分配;对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组)、林龄等相同的林分,可采取摇号、抽签、抓阄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危险树木等急需采伐(清理)的林分;
   (二)对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农村居民用于生产生活自用建筑房屋、大棚、畜舍、粮仓等,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
   (四)对遭受森林病虫鼠害,按照规程规定应予以卫生伐处理的林分,森防检疫部门提供鉴定报告;
   (五)林木所有者发展多种经营或因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件等致使生活贫困需要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的;
   (六)对林分过密需要抚育(透光伐、生长伐)的林木;
   (七)自己造林自己经营、所营造的林木达到采伐标准的。
    第十四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水利工程、修路、建学校和村部等公益事业性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有林木,并由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采伐的,应安排木材采伐指标。
    第十五条  对经营林木的集体、个人,团体,在分配木材采伐指标时要根据集体、个人、团体拥有的林木总量(以林权证为准)对应采伐类型予以分配木材采伐指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经营者,不予分配木材采伐指标:
   (一)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二)对上年度采伐伐区更新造林质量达不到国家和省级造林成活率标准的;
   (三)对于采伐迹地三年保存率不合格或达不到新成林标准的;
   (四)对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分配木材采伐指标时,要统筹兼顾、全盘考虑,对连年得到木材采伐指标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控制,要照顾到多数林权者的利益。
    第五章  计划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完善分配管理服务机制。按照“只跑一次”的要求,各乡镇(区)要将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流程、受理部门等事项,通过网络、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在乡镇或村(组)予以公示,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  
    各乡镇(区)要编制集体林采伐服务指南(包括采伐指标申请程序及报批流程),并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采伐指标分配方面的咨询服务,确保林权所有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要强化指导与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区)可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为林权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采伐林木的集体(个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林业站提出采伐林木请求(村、社申请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并出具林权证原件(特殊情况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采伐指标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采伐目的、采伐地点、需采伐面积、蓄积、出材量等。各乡镇要明确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指标的基本条件、申请要件和申请时限等。
    第二十条 采伐指标申请审核。采伐指标申请由乡镇(区)林业站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采伐指标的基本条件、申请要件。林业站审核申请采伐的林分是否符合采伐条件,以及采伐申请人(林权所有者)的真实性。申请审核要与现地调查核实相结合,审核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告之申请人。对合格的采伐指标申请组件上报,对不合格的采伐指标申请要告知林木所有者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林业站在审核采伐申请时,要依据本办法第十六规定,严格审核采伐林木申请人和林权证持有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采伐标准。
    第二十二条  要将采伐指标审核结果以及采伐指标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把符合采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名单,在采伐者所在的乡、村、社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采伐人、采伐地点(林班、小班、小地名),采伐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数量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可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采伐指标分配档案,县林业局及乡镇(区)要逐级建立采伐指标分配档案,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采伐计划、采伐指标分配办法、采伐申请、审核结果、分配结果、公示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等建立年度档案,留档备查。采伐指标分配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分配给林木所有者的采伐计划指标只限于林木所有者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不许转让或倒卖。如发现转让或倒卖木材计划指标的行为,将收回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采伐指标分配事关我县生态建设、林权权利人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诸多方面。为完善采伐指标分配管理,规范分配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公平、公正、公开分配采伐指标,县政府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区)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领导小组负责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和林权所有者宣传采伐限额制度、采伐指标分配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广大林权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采伐指标分配的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其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村民)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以乡镇(区)为监管主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和督促森林经营者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更新造林等,确保林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森林面积不减少。
    第二十七条  完善监督机制。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区)采伐指标分配的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乡镇(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县政府监督举报电话:0432-64236043。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全面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工作,对于不按本办法分配林木采伐指标,搞变通、打折扣、明放暗不放的;对于不顾群众合理诉求,社会反响强烈的;对于因分配不公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调控措施,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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