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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的通告

加入时间:2024-01-03 11:11

  永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复(吉市政函〔2020〕153号)要求,现将永吉县星星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永吉县星星哨水库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 部分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0m 的扇形水面,面积约为 0.20k;陆域部分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两侧200m 内的范围,面积约为0.16km²;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0.36km² 二级保护 区水域部分为一级保护区外径向2000m 的星星哨水库水面,面积约为2.35km²,  陆域部分东侧以X035 县道为界,南侧和西侧均至分水岭,北侧以水库水坝延长线为界,面积约为5.80km²,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约为8.15km²

二、 保护区要求


(一)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

2.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等;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 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5.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通行;船舶穿越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 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6.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

7.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8.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立矿业权,已有的合法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出;

9.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还需在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落实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或关闭。

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按相关要求设立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防护设施等。4.禁止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永吉县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432-12345、0432-1236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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