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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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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认定流程和监管责任,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经县残联组织会同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等部门是相应定点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康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管理是指对定点机构行业管理基础之上的定点服务管理,即从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定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定点机构的认定、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过程的监督、服务效果的考核、服务问题的处理以及定点关系的调整等。 第四条 县残联负责牵头实施对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应支持、协助残联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各项工作。对定点机构的认定、监管和指导全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提供定点康复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准入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章 定点机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商事主体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须依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卫生、消防、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卫生、消防等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符合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能够按照有关服务协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康复服务。 (四)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时间至满2年有关证明的,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五)开展有关康复服务业务满6个月以上。 (六)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七条 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 (一)残疾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如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养中心、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等)等。 (二)特殊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等。 (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等。 (四)医疗康复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慢性病防治机构等。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第三章 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八条 县残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本级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提供支持、协助,配合或参与认定工作。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认定本地定点机构。 第九条 定点机构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就近就便。健全本地区各类康复服务项目定点机构,优先认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 (二)公开公平,优中选优。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合理设置准入标准,择优认定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为最低标准。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为重点,兼顾其他残疾人。优先认定有同类服务业绩的机构。 (四)规范有序,注重基层。对照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认定机构符合条件。 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1—附件8。 第十条 定点机构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县级残联组织牵头,会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确定受理本级定点机构申报时间和定点机构类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有申报意向的康复服务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向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审批表。可分为“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两类审批表,分别见附件9和附件10。 2.机构证照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需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复印件。 3.机构康复业务资料。包括(1)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相关资料。(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3)设备(教具)清单。 4.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其他与定点机构认定有关的资料。 (三)残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机构申请后,应按有关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定点机构认定工作。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认定的包括机构资料核实及现场评审,采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认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认定部门对拟认定的定点机构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最终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关于认定为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批复》。认定的机构名单要向市残联和省残联报备。 第十一条 以下机构均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地区的定点机构,而无须再经重新认定流程。 (一)经中国残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 (二)省、市等级评审三级(含)以上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三)经省、市级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 (四)市、县级认定的可跨域服务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
第四章 定点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县残联可以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创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三条 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由县残联牵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认定的本辖区内定点机构实行共同监管。 第十四条 残联要牵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定点机构项目管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防控。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责。 残联负责协调推进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机构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康复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人人身安全和救助效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残疾人致残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对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督导。 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保障康复后的适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权利。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康复服务社会组织的监管。支持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引导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人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人康复救助的预算编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等侵害残疾人康复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对残疾人相关辅助器具、食品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 残联应与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每个协议期不超过3年。服务协议范本结合精准康复服务要求拟定,由县残联根据具体项目及要求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由残联牵头重新组织接续服务定点认定。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确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以本地建立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救助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咨询及投诉渠道等情况。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相关票据等,因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服务内容、费用安排等开展服务的有效凭证。配合残联对服务对象享受服务及其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二)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1.协议双方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县残联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同时应做好衔接,确保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3.定点机构协议期内原则上应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发生停业、被撤销或关闭的,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以上事项均须提前10个工作日到县残联办理相关手续。 (三)按照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摸查及评估工作,填报服务对象资料,定期汇总本机构康复服务情况并报送县残联。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残疾人康复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向残疾人宣传精准康复服务政策,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自觉接受各有关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康复服务。 第十八条 对定点机构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残联根据本办法、精准康复服务要求及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本级定点机构年度考核,并按要求形成考核报告。可由残联自行考核,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协议执行、服务项目绩效、机构基础管理等情况。 (三)考核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自评、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结果反馈等。 (四)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及总分淘汰制,总分低于当地设定的合格分值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点机构,由残联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认定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信用建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定点机构,由县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协议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真实情况。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残联要积极推进定点机构项目资金发放领用信用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资金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信息,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定点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县政府党组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永吉县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永吉县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3.永吉县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5.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6.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7.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8.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9.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10.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审批表
政策解读:《关于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1
永吉县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和当地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营业6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营业6个月以上;其他医疗机构营业满1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残联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营业时间上不作要求,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四)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要求。 (六)康复医院及开设康复科的医疗机构优先定点。 二、人员配置 (一)配有开展相关业务规定的在册执业医师及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二)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工程师的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定点。 (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相关法规政策。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建设应符合国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康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2.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3.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5.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残疾人心理。 (二)医疗康复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面积设置的规定,符合核定的床位编制及使用面积。 四、基本设备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配置开展业务需要的设备,其中康复医院或医院康复科应配备:运动治疗设备、理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言语诊疗设备、心理诊疗设备、满足康复训练的场地不小于100平方米、日接待康复服务对象能力30人以上、康复评定设备和康复工程所需的基础材料及基本设备。 五、业务开展 (一)项目齐全。根据吉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要求,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制定的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二)管理规范。制定明确的运营管理规范,包括:接收、转诊和转院审批制度,举报投诉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规范。 (三)服务规范。制定明确的服务管理规范,包括:用药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回访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康复服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六、档案管理 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并及时准确将相关服务信息录入到有关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附件2
永吉县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具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包括:编办部门批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且已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相关业务半年以上。 (二)全年服务残疾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 1 人。 (二)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二)有固定的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置: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功能训练区等。 四、设备要求 (一)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设备:功能评估设备、辅具改制设备、助听器、助视器验配设备、假肢矫形器装配及训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二)机构具备展示服务项目相应的辅助器具品种的条件。 五、业务功能 (一)根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求,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制定的服务目录,开展相关服务项目。 (二)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三)开展残疾人需求调查、知识宣传、辅具选配、转介服务、辅具转借、上门服务等。 (四)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3
永吉县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或由残联等部门组织建立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有相应文件或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有上级主管部门,且已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业务半年以上的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站)、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养中心及社会助残组织等。 (二)全年服务残疾人数不少于100人次。 (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员配置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康复专业人员不少于 1 人。 (二)机构工作人员接受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场地要求 (一)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环境设计应适合残疾人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求。 (二)有固定的服务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康复评估区、功能训练区、认知训练区、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区、康乐文体活动区等。 四、设备要求 根据服务的需要和业务要求配置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功能评估设备、康复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辅助器具适配设备和其他开展业务所需设备,以及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五、业务功能 (一)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制定的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具备为社区内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护理照料、康复功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以及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知识宣传、家长培训及康复指导等其他支持性服务。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组织机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机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四)具体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六、档案管理 (一)按照要求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提供服务前、后反映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状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社区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有家长服务相关记录。
附件4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 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参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承担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开展相关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收训视力残疾儿童能力不少于10名。 (四)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行业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三年内无不良影响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有效时间两年以上)。 (二)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及GB50763无障碍相应要求。 (三)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四)室内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机构应设置眼科检查室(视觉评估室)、视觉康复室、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室内光线可调节。 (五)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1.视功能训练类:国际标准视力表(近用、远用)、LogMAR视力表、儿童图形视力表、色觉检查本、电脑验光仪、认知图谱、视觉训练图谱、电脑软件训练等。 2.定向行走训练类:盲杖、眼罩、触觉地图等。 3.感知觉补偿训练类:有饮食、穿衣、个人卫生、居家技能、沟通交往、阅读学习等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服务能力 (一)能够按照T/CARD 005-2020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开展视功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感知觉补偿训练,并设立康复质量评估体系。 (二)能够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档案至少保存5年。 (三)能够向家长提供咨询、康复指导及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能够开展社会适应性融合活动。 (五)具有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化管理相匹配的软、硬件。 四、人员配置 (一)业务主管:具有医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备指导规范开展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能力。 (二)眼科医生: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医师(眼科),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制定康复训练计划。 (三)训练人员:至少配备1名毕业于临床医学(眼科)、眼视光学、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人员,取得验光员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辅助技术工程师(视力方向)证书等,能够独立完成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工作。 (四)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管理工作 (一)建立各种教学(诊疗)、应急、安全管理、培训、评估、教(科)研、救助资金管理等各种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三)有年度安全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附件5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 机构准入条件 (参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经各级政府审批的具有承担听力语言康复职能的机构,其他机构应取得幼儿园资质。 (二)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开展相关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收训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能力不少于10名。 (四)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行业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三年内无不良影响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有效时间两年以上)。 (二)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及GB50763无障碍相应要求。 (三)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四)集中活动场地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儿童活动区域安装安全门及监控系统。 (五)有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面积应大于60平方米。 (六)应设置各功能室及配备相应的设备: 1.设置测听室:至少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符合国家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的规定,配备主观听力检测设备、助听器调机设备等。 2.个别化训练室:至少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方米,室内做吸音降噪处理,本底噪音小于35分贝,配置符合教学特点的桌椅、种类丰富的个训玩教具。 3.集体教学活动室:至少3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间集体活动室应创设3个以上区角活动区,创设主题墙、作品展示区等教育环境,配备符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玩具柜等,玩教具符合当地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名录要求,配备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等。 4.多功能室:至少1间,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家长培训等综合性功能和相关设备,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5.设置档案室、听能管理办公室、助听设备调试室、评估室、保健室、寝室、玩具室等功能用房,配有能开展相关业务的设施设备。 三、服务能力 (一)能够按照T/CARD 006-2020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0一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开展听觉言语训练、言语矫治、学前教育教学、听力康复服务的个别化训练和集体教学服务。 (二)能够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档案至少保存5年。 (三)能够定期对助听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对在训儿童的听力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四)能够向家长提供咨询、康复指导及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能够开展社会适应性融合活动。 (六)具有开展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化管理相匹配的软、硬件。 四、人员配置 (一)业务管理: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管理、教育或听力学相关工作经验。 (二)评估人员:设置专兼职评估人员至少1名,需具备医学、康复治疗学、特殊教育等相关专业背景,且熟练掌握评估工具。 (三)听力师:至少配备1名专职听力师,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四)教师:配置专职学前教育集体教学教师和个别化教学教师,须取得教师资格证,并有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语言等相关教育背景。 (五)保育员:按照两教一保的要求配备保育员。 (六)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管理工作 (一)建立各种教学(诊疗)、应急、安全管理、培训、评估、教(科)研、救助资金管理等各种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三)有年度安全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附件6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 准入条件 (参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登记,取得卫生健康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开展相关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收训肢体残疾儿童能力不少于20名。 (四)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行业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三年内无不良影响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有效时间两年以上)。 (二)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及GB50763无障碍相应要求。 (三)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四)集中活动场地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应有防滑、防撞安全设施,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儿童活动区域安装安全门及监控系统。 (五)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运动治疗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作业治疗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感觉统合训练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传统疗法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物理因子治疗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引导式教育教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个训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开展评估、咨询、接待等的多功能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言语治疗室至少1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应配备基本设备: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认知训练的评估量表和工作;运动功能训练设备、精细活动训练设备、基本训练器具、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器具、感觉统合设备、物理因子治疗和中医康复相关设备等。 三、服务能力 (一)能够按照T/CARD003-2020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脑性瘫痪儿童康复服务》团体标准开展运动疗法、言语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感觉统合治疗、中医传统疗法、物理因子疗法等康复服务,并设立康复质量评估体系。 (二)能够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档案至少保存5年。 (三)能够向家长提供咨询、康复指导及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能够开展社会适应性融合活动。 (五)具有开展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化管理相匹配的软、硬件。 四、人员配置 (一)业务主管:具有医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完成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计划的设计与实施。 (二)评估师:至少配备专兼职评估师1名,特殊教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沟通指导能力,且熟悉掌握评估工具。 (三)医师:至少配备专兼职医师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四)康复治疗师:具有医疗、康复专业背景,取得康复相关资格证书并有肢体残疾儿童工作经验。康复治疗师与肢体残疾儿童比例应达到1:5。 (五)康复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专(兼)职康复教师,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六)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管理工作 (一)建立各种教学(诊疗)、应急、安全管理、培训、评估、教(科)研、救助资金管理等各种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三)有年度安全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附件7
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 机构准入条件 (参考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批复成立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具有非企业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允许开展相应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须按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服务项目;企业法人机构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育培训或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开展相关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收训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能力不少于15名。 (四)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行业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三年内无不良影响事件及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场所设置与设施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有效时间两年以上)。 (二)机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及GB50763无障碍相应要求。 (三)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四)集中活动场地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设施,有专供残疾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儿童活动区域安装安全门及监控系统。 (五)有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应设置各功能室及配备相应的设备: 1.社交功能室:需配备个训及集体教学用桌椅、图卡、玩教具、小型多媒体设备及相应的干预用材料。 2.认知功能室:需配备适用于不同年龄阶段儿童认知水平的康复干预用实物、玩教具、图片书籍、幼儿手工包、带有认知康复干预系统软件的多媒体设备等。 3.游戏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需配有音响、多媒体、各种玩具器械、自制游戏用具材料等。地面、墙面需有相应的布置及标识。 4.日常生活能力室:需配备姿势矫正镜,进食、穿衣、如厕、家务、出行、通信等方面的康复干预用具及模拟环境区域。 5.感觉统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需配备PT软垫,爬行类、滑行类、球类等感觉综合训练设施及精细运动康复干预用玩教具等。 6.言语功能室:需配备名词、动词等各类图卡、分阶段书籍、玩教具、录放音设备及相应的构音训练工具等。 7.行为干预室:需配备教学用桌椅、配套图卡、书籍、表格、玩教具、小型多媒体设备等相应的康复干预用材料。 8.综合功能室:需配备能开展相关业务的设施设备。 三、服务能力 (一)能够按照T/CARD001-2020、 T/CARD004-2020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团体标准,遵循儿童发育特征和规律,开展科学干预、个性化干预和综合干预,并设立康复质量评估体系。 (二)能够按照《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档案至少保存5年。 (三)能够向家长提供咨询、康复指导及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能够开展社会适应性融合活动。 (五)具有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化管理相匹配的软、硬件。 四、人员配置 (一)业务管理人员:须具备大专及以上相关学历,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和协调能力,专业背最为管理学,康复或教育类等专业。 (二)评估师,至少配备专兼职评估师1名,特殊教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沟通指导能力,且熟悉掌握评估用具。 (三)医师:至少配备专兼职医师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四)康复教师:具备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康复专业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五)康复治疗师:具有医疗、康复、心理等专业背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有儿童康复工作经验。 (六)康复教师和康复治疗师与孤独症儿童的比例按要求不低于1:4。 (七)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持有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五、管理工作 (一)建立各种教学(诊疗)、应急、安全管理、培训、评估、教(科)研、救助资金管理等各种制度,并按制度落实。 (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培训。 (三)有年度安全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附件8
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康复专业评估机构,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医疗、康复及教育等服务机构,能够开展残疾人康复评估业务。 (二)本标准涉及条件均为最基本要求。 (三)具备医疗或教育资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或承担过残疾人康复评估项目且服务质量和社会反响良好的机构可优先定点。 二、机构资质 机构建设应符合所属行业建设规范要求,具备某类别残疾人功能评定能力和残疾人康复需求及康复效果评估能力。 三、人员要求 至少有1名具有医疗、康复、护理、心理、社工、特教或者幼教等专业背景的评估资格,或经过相关专业领域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场所设置与设施 评估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评估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各类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 (一)机构可单独设置康复功能评估室、康复服务需求评估室及康复效果评估室,或者共享场地使用,业务用地面积至少10㎡。 (二)根据需要配置听障康复评估、肢体(脑瘫)康复评估、智障康复评估、精神障碍(孤独症)康复评估、低视力康复评估设备及评估用桌椅等,按要求配备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 (三)配备相关评估工具或量表至少1套。 五、业务职能 (一)规范服务流程。 建立规范的个案申请、康复服务需求评估及转介、康复服务效果评估、建档建册、数据上报等服务流程,规范康复评估服务。 (二)康复需求评估。 根据残疾人的功能状况,对其康复需求进行全面评估,作出康复服务指引,并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当地情况,提出转介意见。 (三)康复效果评估。 根据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情况,对康复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康复指引。 (四)建立评估档案。 按照要求为每一位接受评估的残疾人建立评估档案,完整填写档案内容,将残疾人功能、康复需求和康复效果等有关情况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作为档案内容予以留存。 六、档案管理 (一)规范管理残疾人康复评估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管理提供依据。 (二)符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残疾人康复评估相关信息录入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附件9
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类别 )
说明:1.标题中类别是指:“医疗康复”、“基本辅具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四大类;2.“专家组意见”栏由当地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填写;3.“主管部门意见”栏:没有主管部门的机构不需要填写。
附件10
永吉县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审批表
说明:1.“专家组意见”栏由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填写; 2.“主管部门意见”栏:没有主管部门的机构不需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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