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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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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低保户、贫困户基础情况村委员无法确认问题的建议》(第25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低保户、贫困户人员相关信息核准问题,已由县分管扶贫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组织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编办、人社、银行等相关行业部门召开了低保户、贫困户信息核对协调会,会上明确由各乡镇(区)提供低保户、贫困户人员名单,各行业部门配合核对信息,其中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储户的存款信息不可外泄,银行系统暂不能提供低保户人口储蓄信息。省救助信息平台暂时也不能比对银行数据,省信息平台也正在逐步完善。贫困户信息比对工作主体在乡镇(区)扶贫办,低保户信息比对在县里。如果该户有拆迁补偿等大额收入且村里可提供确切的发放证明的,可以作为该户不符合低保户的参考条件。按省文件要求,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基础上,收入超标是不符合低保户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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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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