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
||
现就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做如下解读:
一、调整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事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所有在职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272.25元,下限为1920元。 1.缴存基数上限: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4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5〕29号)公布的202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5089元,确定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1272.25元,即85089÷12×3=21272.25元。 2.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5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2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举例说明: 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500元/月,单位选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那么: 职工本人每月缴存:6500×12%=780元 单位每月为职工缴存:6500×12%=780元 所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780+780=1560元。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6日
初审:祝榕泽 复审:李永恒 终审:金海晶 |
||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公布实施永吉县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