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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露天市场设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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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露天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露天市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预留地、广场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所设置的场所。 露天市场按照经营性质分为经营性露天市场和公益性露天市场。公益性露天市场免收费用。经营性露天市场原则上也应按照核准面积(或摊位数)30%的比例划定公益区域。 第三条县城建成区、永吉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乡镇开设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部分露天市场的设置 第四条市场的设立由县、乡镇(区)两级审批管理机构负责。 县政府成立全县露天市场设置管理委员会,负责露天市场的统筹规划、集中招标、监督管理、考核评比及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制定等工作。 乡镇(区)要成立露天市场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维护本辖区内露天市场经营秩序及日常监管,并配合县露天市场设置管理委员会完成市场设置、招标审核等相关工作。 公益性露天市场和经营性露天市场的划定由各乡镇(区)露天市场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县露天市场设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卫健、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露天市场设置及市场化运营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露天市场设置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依法管理、逐步进厅的原则。公益性露天市场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出资、自然资源部门规划、住建部门立项建设、属地政府确定经营主体。经营性露天市场按照“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原则,实行市场化模式运作。 第六条露天市场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消防要求;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开办露天市场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露天市场的,应当逐级提交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书面申请; (二)市场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管理方案; (三)市场位置现状图; (四)市场设置平面示意图;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露天市场。 经批准设置的露天市场,禁止转包、转让。 第二部分露天市场的管理 第九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查验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信息; (二)定期检查食品经营业户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食品经营业户档案,记载食品经营业户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主要进货渠道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业户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有关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业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业户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发现食品经营业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管理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市场时,必须持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标识。 第十一条露天市场内应当设置公示板,公开市场收费批准文件、市场收费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且负责维护。 占用道路设置的露天市场端点必须设置隔离设施和端点线。 第十二条有固定场地的露天市场必须由市场开办单位设置临时性公厕,并且负责维护、管理。 露天市场内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数量设置垃圾箱(筒),保洁人员必须随时保洁,并且按时将垃圾箱(筒)内垃圾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商品种类划分露天市场经营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摊位,并且保证市场内通行顺畅。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界限、时间、面积经营。 第十五条持有残疾证、特困证、低保证、再就业优惠证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经营业户,优先进入公益性露天市场或经营性露天市场的公益区域经营。 经营性露天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持证收取相关费用,并且严格执行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经营业户应当保持摊位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及时投放到市场设置的垃圾箱(筒)内,不得乱扔垃圾。 露天市场内经营早餐、小吃、水产的摊位必须按照要求妥善处理经营产生的废水。 禁止乱泼、乱倒废水或者将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排水管线。 第十七条露天市场内禁止擅自搭建棚、亭等建筑物。确需搭建的,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按照统一标准建设。 第十八条露天市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室外明火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的;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 (三)出售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制)品及现场宰杀活畜禽的; (四)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商品的; (五)贩卖淫秽、迷信商品的; (六)未取得相关证照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 (七)使用扩音器等高分贝设备叫卖或者使用噪音大的发动机、电机等工具加工产品的; (八)使用未经市场监督部门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的; (九)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第十九条经营业户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严禁抢占摊位或者将摊位出租、转让。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占道设置的露天市场未采取隔离措施或端点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公示相关文件、标准的,未设置公平秤,或未对公平秤进行有效维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必要基础设施,或维护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公示经营区域、标准等设置摊位的,管理不善导致市场内通行不畅秩序混乱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界限、时间、面积经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罚。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早餐、小吃、水产摊位经营业户未按照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水,造成污水外流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追究市场管理单位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市场内擅自搭建棚、亭等建筑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未予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采用室外明火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的,或者使用高分贝设备叫卖、使用噪音大的工具加工产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九)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或者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制)品的;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商品的;未取得有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或者贩卖淫秽、迷信商品的;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十)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业户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的,或者抢占摊位、擅自将摊位出租、转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九条规定,市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市场管理单位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或者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的,或者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营业户的各项优惠政策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对市场开办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拒绝、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设置治安岗亭等方式加强露天市场日常安全秩序维护。 第二十四条交警部门应适时增派警力,加强对露天市场周边街路的交通疏导。 第二十五条消防部门应结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对市场设计、建设及消防硬件设置提出意见建议;对建成的市场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住建部门要根据市场垃圾清运情况,在市场附近设置垃圾临时转运站,指导市场垃圾清运,及时进行垃圾转运,做到随产随清。 第二十七条卫健部门要督导市场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http://www.jlyj.gov.cn/xxgk/zcjdl/202201/t20220104_10107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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