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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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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宜居宜业的现代城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建成区以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条幅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标牌、单体字等; (四)其他具有宣传、标识性功能的户外设施。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毗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城市容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做亮化处理; (二)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三)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期限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第十条 原则上禁止在主要街路、广场设置各类宣传品,以展板、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等为载体的宣传品必须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设置擎天柱式独立广告牌(柱)必须按专项规划执行。 设置屋面广告、大型墙体广告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第十四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设计图等资料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在批准使用的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必须服从,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及时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十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将按照省、市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http://www.jlyj.gov.cn/xxgk/zcjdl/202201/t20220104_10107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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