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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永吉县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21-10-22 09:58

  

第一条 为全面净化城区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规范幅标语悬挂行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范围县城口前镇、永吉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天桥护栏、树木、护坡、电杆等城市公共设施、场所、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需要悬挂条幅标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未经申请备案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天桥护栏、树木、护坡、电杆等公共设施上悬挂或张贴一切商业性和公益性幅标语。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我县条幅标语悬挂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需要开展宣传的,应充分使用现有的宣传栏、电子宣传屏及广告机构、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第七条 需要悬挂幅标语进行宣传的,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考核、迎检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注明条幅标语悬挂的时间、地点、内容、尺寸、数量及申请理由等信息,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统筹安排,申请悬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 

第九条 如遇国家重要节日、庆祝日、纪念日等需要大规模宣传的,提前10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条 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张贴宣传幅标语海报。 

第十一条 经登记备案悬挂的幅标语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在备案期内悬挂幅标语的悬挂单位要随时检查宣传幅标语是否完好,对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幅标语掉落、破损的要及时重挂或拆除。 

第十三条 经登记备案悬挂的幅、标语,在规定时间结束后2内由悬挂单位负责清除;过期未清除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清除,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现代传媒开展宣传,规范并减少幅标语的使用,逐步淘汰相对落后的幅标语宣传方式 

第十五条 各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依托经营场所完善宣传栏、宣传屏等宣传设施设置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减少条幅标语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公共宣传栏、张贴板等固定宣传设施的建设工作,为群众宣传需求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文件:http://www.jlyj.gov.cn/xxgk/zcjdl/202201/t20220104_1010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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