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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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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当以持续滚动孵化或培育市场主体为主要业务,发挥资源集聚效应,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培训(实训)指导、场地设施、经营管理、融资引才、市场拓展等扶持和服务,降低创业人员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示范基地认定、业务指导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申报 推荐、信息审核、创业政策对接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每年度推荐申报名额一般为1个,属于针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群的特定创业载体以及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不受推荐名额限制。 对于同一法人、同一社会代码的创业载体,视作一个载体进行申报认定,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协商推荐申报,数据以申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的情况为准。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市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二)依法成立和运营。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基地运营时间在申请评审认定时已满一年。 (三)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四)孵化效果明显。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展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60人。 创业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属于在孵企业。 以上条件,专门针对残疾人创业的创业载体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不属于示范基地认定范围。 第九条 示范基地申报推荐程序。 (一)基地申请。创业载体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运营机构及在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要求,通过实地走访评估,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核。 (二)县级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通过初核的基地,填写《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按时限要求推荐至市人社部门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审核。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由评审专家围绕主体条件、硬件设施、运营管理、孵化功能、孵化成效、工作特色等方面,对候选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及现场陈述进行评审。 (二)公示。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示范基地的,纳入示范基地项目库。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在每年年初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等情况。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汇总情况后,及时报送市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度示范基地相关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填报《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变更信息后仍然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上报信息变更请示,并附《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经审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提出退出示范基地申请。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复评。认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示范基地不参加复评。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移出示范基地项目库。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 (二)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三)拒不提交年度运营报告的; (四)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或变更业务,后被查实承诺情况虚假的; (七)其他应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 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原则上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填写《取消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表》,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人社部门直接进行确认。 对撤销示范基地资格的,收回其“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牌,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我市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现行吉林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初审:祝榕泽 复审:李永恒 终审:金海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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