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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8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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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即将开展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调整时间  

  自2024年71日开始,至20248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4年7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441号)公布的202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2773元,确定我市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693.25元(202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2023年吉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即176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五)2024年度基数调整采取网上操作为主的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可到各分中心窗口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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