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即将开展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调整时间
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4年8月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吉林市《关于公布2023年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吉市统办发〔2024〕41号)公布的202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2773元,确定我市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693.25元(202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2023年吉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即1760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五)2024年度基数调整采取网上操作为主的方式(已开通网厅业务单位),具体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直接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确有必要的可到各分中心窗口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