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方式:0432-65250601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01 |
聂长生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集中屯 |
吉房权磐字第01-12-1-103号 |
聂丙江 |
登记机构: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 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