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肖俊青 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磐石市烟筒山镇苕条村南苕条屯房屋颁发的磐集建(1988)第17-10-2-22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奇
登记机构: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