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磐石市阜康街道大榆树村集体土地0.5213公顷、磐石市阜康街道西兴利村集体土地1.0413公顷、磐石市福安街道北蚂蚁村0.4497公顷、磐石市福安街道东兴利村0.1633公顷,征地位置详见征地平面图。
     土 地 补 偿 及 安 置 补 助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公顷
| 地  类 | 征收 面积 | 区片 | 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金额 | 
| 耕地 | 1.8902 | I | 72 | 136.0944 | 
| 其他农用地 | 0.1054 | I | 72 | 7.5888 | 
| 建设用地 | 0.1800 | I | 72 | 12.9600 | 
| 其它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 0 | |||
| 征地总费用 | 156.6432 | |||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办法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占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承包者由村负责安置。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服用地。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文件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项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72元/平方米。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7月15日之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对于是否符合条件按照《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作为认定依据,由属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配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相关认定及费用统计工作。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2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联系单位:磐石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32-65250920    
                                                       磐石市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