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PS4号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XXXXXXXXXX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
法定代表人:于XX
我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般固体废物已申报水淬渣、炉渣、尾矿、污泥,未申报阳极泥、氯浸渣。危险废物已申报终渣、氯化镍渣,未申报铁钒渣、活性炭、砷渣、锰渣,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申报平台记录截图、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PS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及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六项、第1条细化标准第2款“初次违法,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七项、第2条细化标准第2款“初次违法,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申报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未申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磐石吉银村镇银行
户名:磐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9021522302000014
地址:磐石市振兴大街总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