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磐石市财宇矿业有限公司的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0-07-22 08:19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吉市环责停字〔2020PS3

 

磐石市财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XXXXXXXXXX

地址:磐石市富太镇东长岗西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X

2020615日因你单位两条石料破碎生产线处于生产作业中,一条生产线无密闭措施,另一条已封闭的生产车间有破损情况,未按环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0PS 9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石料破碎、筛分及运输等粉尘较为集中的排放点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减少粉尘和生态污染物排放。磐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71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鄂破生产线处于运行中,无任何密闭措施,未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并制定整治方案。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