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磐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0-09-09 08:28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PS7

 

磐石盛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XXXXXXXXX

地址:磐石市吉昌镇张家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杜XX

磐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设备停产检修状态,厂区易起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车辆运输过程中没有洒水降尘,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7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PS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项、第29条细化标准第1款“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项、第32条细化标准第2款“矿山违法,规模较小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厂区物料未苫盖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对车辆运输道路未及时洒水降尘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政府支行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缴专户

账号:9020340302000555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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