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PS12号
当事人名称:陈XX
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XXXX11924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XXXXXXXX屯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3日在位于磐石市XXXXXXXX屯的陈XX,在院内堆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7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明你违法事实清楚。
2、有陈XX2025年7月24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PS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3,(农村地区1+正常天气期间2);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7,在立即改正-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法完全消除环境影响-1+个体工商户-2+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3)/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0.75万,经核算罚款金额超出法律规定处罚金额下限,按照法律规定下限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非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