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烟筒山镇旺达养猪场) 吉市环罚〔2025〕PS13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5-10-21 17:39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PS13

 

当事人名称:磐石市烟筒山镇旺达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84MA17H34442

经营者:冯XX

公民身份号码2202XXXXXXXXXXX619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8日在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大黑山村的磐石市烟筒山镇旺达养猪场,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和未及时收集养殖粪污造成外溢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7月2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

2、磐石市烟筒山镇旺达养猪场2025年7月28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影响登记

3、磐石市烟筒山镇旺达养猪场2025年7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局于202510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PS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

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万元;总个性基准数:6,(持续时间30天以上5+农村地区1);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8,立即改正-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个体工商户-2+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万)×[总个性基准数值(6)/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8)/4]/10=1万,

未及时收集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6,(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3+3吨以上不足5吨3);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7,在立即改正-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个体工商户-2+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6)/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2.25万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未及时收集养殖废弃物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非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1